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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我答】我已经享受了即征即退政策,还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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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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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7 02: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税问我答】我已经享受了即征即退政策,还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232369&idx=1&sn=ba81bb365a69edf5034dc0fd2e7f4f37&chksm=85e4ac32b2932524888b3b14c5b72b9c075f92070a2b89b9be14867ed2088fc03d7829ba791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6 17:28
二维码: -

Q
我已经享受了即征即退政策,还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吗?
A:按照现行规定,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如果您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Q
我们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到一年,近期想申请享受新出台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在计算相关业务销售额占比时,要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纳入计算吗?
A: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销售额占比为: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您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的经营期虽不满12个月,但总经营期已超过12个月。因此,您应将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销售额(包含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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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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