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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自愿选择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政策请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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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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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7 01: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生态城税务
标题: 【温馨提示】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自愿选择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政策请您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gzMTU0Mw==&mid=2650531922&idx=4&sn=59543d24026f8070e14a1a68a1c52bff&chksm=887925cabf0eacdc950cd8cd8f998685f0c7f23020c1da111ab2800f3c3b81a2c81cce1bad0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6 17:11
二维码: -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

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政策
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现将有关政策提示如下:

一、纳税信用评价基本政策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办理渠道及提交资料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模块申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见附件1)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附件:
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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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4月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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