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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6 05: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鞍山税务
标题: 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EzMDI4Mg==&mid=2654259767&idx=6&sn=e710557315eef50952efe445ff997c9f&chksm=8c9a68f2bbede1e438c1d8d1f410308b761c9ce27fab818c137a79d72fe8e3dcc9bec472acb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5 17:14
二维码: -


温 馨 提 示
  
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相关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已经收到留抵退税额的纳税人,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时,系统会自动填写“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等相关项目。如果纳税人发现扣除金额不准确,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4日
来源:鞍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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