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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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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0/8/30/art_8410_1262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布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日期】 2010-08-3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网上查询打印系统》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应用。凡通过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均可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本人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缴纳情况,并可自行对查询结果进行打印。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请见"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公告《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网上查询打印系统的通知》。上述查询结果的打印件仅供纳税人查询、了解本人纳税情况,不作为法定证明使用。如需法定格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凭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本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扣缴义务人因特殊理由确实无法进行明细申报的,并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对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应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
  
  特此公告。
  
  
  
  二Ο一Ο年八月三十日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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