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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名干部访万企 惠民解难促发展”热点问题解答(一)--发票领用政策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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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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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5 15: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开发区税务
标题: “千名干部访万企 惠民解难促发展”热点问题解答(一)--发票领用政策速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UwMzQyNw==&mid=2650597803&idx=1&sn=d5f3bcb69c4ffc540138b476efd7c81f&chksm=87fd3987b08ab091a06912a7448ff0c55c14ac4ccdd34e7d25b03af3cd3734981907b2c4ffb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4 11:20
二维码: -



政策速递
新办纳税人:新办纳税人需领用发票的,应根据经营业务情况及实际用票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及纸质专票)首次申领核定不得超过十万元限额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首次申领核定不得超过十万元限额50份。
扩版增量纳税人:纳税人当前月领票数量或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求需要扩版增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纳税人申请予以受理,请综合考虑用票淡旺季、行业特点等因素确认好所需票种、版别及数量,选择临时扩版增量或长期扩版增量。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

办税流程
1.发票票种核定
申请条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申请条件: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办理材料:

3.发票领用
申请条件: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
您可优先领用电子发票:发票电子化具有降低征纳成本、远程交付更加高效、领用方式更加便捷环保、管理成本更加低廉等优点,如需申领增值税发票,请优先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您需要领用纸质发票,您可优先通过“票E送”微信小程序进行邮递送票,也可通过自助办税服务厅自助领取发票。
每月您可按需一次足量申领发票、自行开具,无需分次申领增加您的办税负担。如您现有发票用量不足,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增量或扩版业务;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991-6632755)。

风险提示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涉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个人将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说明。请按业务实际申领、开具和抵扣发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购票人员及时做好实名认证,我们将全力保障您的合法涉税权益。


来源:乌鲁木齐高新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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