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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关于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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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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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21: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关于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6585&idx=4&sn=4a9411180d3189a1da9d62f2a890e46b&chksm=88bcca62bfcb437474c5e2ec07c11108bca3cd3e5b8e95697140c527b49a776ab927c2eff64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2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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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坐席小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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