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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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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19: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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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45633&idx=2&sn=99940f54cfb1d1dbe25fdc491cc96850&chksm=f1a3dae0c6d453f6ef84da0e2b41a329df1e211845efd95905bfaa4bdcf8cc8742e84bb0a9a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2 17:27
二维码:
-
为了帮助被中国境内单位派驻境外(含港澳台)工作,且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更好地掌握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知识,更加准确便捷地完成申报,我们梳理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第五期课程来了,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十二、抵免凭证要求
01
一般原则
您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02
特殊情况
如您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例7:
居民个人张先生2021年度取得来源于D国的工资薪金收入130万元,取得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为20万元,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4万元。境内工资薪金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5万元。根据D国的税收法律规定,张先生按月向D国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2021年度在D国合计预缴税款30万元,其已向D国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缴纳对应税款。2022年9月30日,D国税务机关才完成张先生的汇算清缴的评税审核,张先生从D国税务机关获得4万元退税,同时得到D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张先生在2022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如何处理?(不考虑其他所得和税收协定因素)
解:
(1)张先生取得的境内和境外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130+20=150(万元);张先生2021年度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30+20-6-3-4=137(万元);
(2)张先生2021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37×45%-18.192=43.458(万元);
(3)张先生可以抵免的D国税款的抵免限额=43.458×130÷(130+20)=37.6636(万元);
(4)2022年6月30日之前,由于张先生已就其取得的所得在D国按月进行预扣预缴,并已向D国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及缴纳对应税款,但暂时无法提供纳税凭证,其可凭境外所得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抵免,同时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由于张先生在D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额30万元小于来源于D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7.6636万元,故30万元的预扣税额可全额作为抵免额,初步计算张先生需向我国税务机关补缴税款12.958万元(43.458-0.5-30)。
十三、追溯抵免规定
01
当年未抵免如何追溯抵免
如您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02
当年已抵免需更正如何追溯抵免
如您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例8:
接例7,当D国税务机关最终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时,应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具体如下:
2022年9月30日,张先生根据D国的税法规定完成D国纳税申报,清缴税款后,应根据纳税凭证对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综合所得纳税申报表进行追溯更正申报。由于张先生在D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26万元(30-4),小于来源于D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7.6636万元,故可抵免26万元,但前期已经抵免了30万元,需在境内补缴多抵免的税款。张先生2021年度实际应补(退)税额=43.458-0.5-26=16.958万元,其应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4万元(16.958-12.958)。
十四、日常申报及派员出境报告义务
01
境外工作,境内支付或负担所得的
情形
如您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02
境外工作,境外中方机构支付或负
担所
得且在平时委托境内派出单位
预扣预缴
税款的情形
如您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中方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03
境外工作,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且
未在
平时委托境内派出单位预扣预
缴税款的
情形
如您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且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或虽是中方机构但未在平时预扣预缴的,境内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通过扣缴端或到大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非必填)、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非必填)及缴税情况(非必填)等。
十五、所得为外币的处理
如您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如下方法折合计算。
如您符合本文第十四条(一)、(二)两种情形,对已经按月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您符合本文第十四条(三)情形,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注: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https://www.safe.gov.cn/safe/rmbhlzjj/index.html)查询。
十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往期回顾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四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三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二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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