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78
  • Tax100会员 32555
查看: 545|回复: 0

浙地税发[1994]14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10 10: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4/11/4/art_8410_1280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发[1994]143号
文件名: 浙地税发[1994]14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1994]143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1994]143号
【发文日期】 1994-11-0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即省劳改局、省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以及有关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1995年底以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逐年审核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省劳改局、劳教局以及有关的地方劳改、劳教单位兴办的下属于劳改、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劳改、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劳改、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其用于劳改、劳教事业。
抄送:省财政厅、省劳改局、省劳教局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