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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朝,都发生过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赋税制度改革,分别是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从内容来看,“一条鞭法”是“摊丁入亩”的前驱,“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继承与深化;从结果来看,“一条鞭法”的施行难尽人意,而“摊丁入亩”却成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改革的典型代表。
明朝“一条鞭法”的背景和内容
明朝中后期,土地兼并加剧,地主豪强勾结官府,运用一切手段逃避赋税,国家赋税急剧减少,财政不堪重负。明嘉靖十年(1531年),内阁辅臣桂萼顺应赋、役合并简化的趋势,把各种役目并为一项,一同于秋粮征收,正式确立了“一条鞭法”。明万历六年(1578年),内阁首辅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土地,清溢额、脱漏诸弊。在此基础上,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何谓“一条鞭法”?《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主要内容是:一是赋役合并征收,依据土地的大小进行征收,同时取消力役,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将原来分开的夏、秋二税放在一起课征;二是田赋合并征收,取消田土等级差异和性质差异,所有田土均称为”田地“,将复杂的税目和税收征收形式逐步合并为一条来征税,体现简便的思想;三是用雇佣劳役代替力役,百姓不再无偿负担力役。简而言之,赋役合并、田赋合并、差役合并便是明代”一条鞭法“的三个层次。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改变了原来通过设立粮长、里长来征收税银的方式,一切事宜均由官方统一征收。从人民自理到官方办理,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堵塞制度漏洞,避免地方贪污税银。赋役各项普遍征银,折银征收的形式有效避免了实物缴纳过程中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实现了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过渡。
清朝“摊丁入亩”改革的继承与发展
1644年,清政权入主中原。为巩固统治地位,清政府亟须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赋税体系。顺治初期,清政府开始依照明朝的《万历会计录》编制《赋役全书》,总体原则是“以国计民生为首务”“取民有制,修养生息”。其赋税标准大致沿袭了明朝万历年间的旧例,而征收方法则参照“一条鞭法”。鉴于旧的人丁编审和丁银征收制度存在漏洞,清朝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 年)实行“滋生人口,永不加赋”政策,固定了丁银赋税总额,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人口增长,为后期推行“摊丁入亩”制度创造了条件。
经过顺治和康熙两代的整顿治理,赋税制度有所改进,但在执行中又产生了新的弊病,即“无田无地,赤手穷民,则见丁当丁,而田连阡陌之家,粮册在手,公然脱漏,浸淫成习”(《天台治略》)。1723年雍正即位时,财政亏空严重,倒逼赋税制度改革,康熙末年已在个别地区试行的“摊丁入亩”政策就此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
“摊丁入亩”制度的核心思想是废除原先征收的丁银,将丁银融入田赋征税,即以占有的土地作为课税依据,将税收负担和纳税能力结合起来,田多者多税,田少者少税,无田者无税。“摊丁入亩”的一般做法,是将全国各省的丁银数额平均摊入该省各州县的田赋银中,然后一起“输纳征解”,故称“摊丁入亩”,又称“丁随地起”“地丁合一”。
“摊丁入亩”革除了我国延续数千年之久的单独征收的人头税,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税收负担,并由此基本取消了地主官绅免除丁役的特权。政策实施后,无地农民不再需要承担苛重的丁银,可以离开原籍从事手工业和商业贩卖,进一步松绑了劳动者与封建国家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促进了人口迁徙和流动,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富民、市民者,拥赀千万,食指千人,不服田亩,即公家一丝一粟无与焉。”(《熙朝纪政》)。
明清两代赋税制度的历史演进
“摊丁入亩”是对前朝赋税制度特别是“一条鞭法”的继承和扬弃,制定中借鉴和保留了其合理有效的部分,实施中吸取了其失败的教训。具体而言,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附加税”的改革。“一条鞭法”改变了当时烦琐低效的税收征纳机制,通过简化税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但官员们很快想出了腐败的新花招。比如,“一条鞭法”要求百姓所交的碎银必须熔化重铸为银锭后才能作为赋税存入国库,但由于当时冶炼技术不发达,熔铸过程会产生损耗,因此地方州县在收税时会以“火耗”为由,向百姓多收赋税,各级官吏多利用“火耗”中饱私囊,“天下火耗之重,每银一两,有加耗至五钱者”。这一问题,直到清朝雍正二年(1724年)推行“火耗归公”改革才得以解决:火耗改暗征为明征,禁止再行私下加派,使得清代的税收征管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为税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遵循了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一条鞭法”的施行在北方遭遇了水土不服。北方商品经济不发达,百姓以小农经济为主,手中的银两很少,不足以缴纳赋税。官员们借推广“一条鞭法”之名,行剥削民脂民膏之实,变成“名虽一条鞭,实则杀民一刃刀也”。而“摊丁入亩”制度在全面推行之前,在广东、四川等地进行了试点,验证了制度的正确性和可行性。在政策推行过程中,允许各地在指导思想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各地情况进行变通,相对自由决定推行时间、计税方法、税率标准、征收模式。
一脉相承的传承、演进,让“摊丁入亩”制度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在中国古代赋税改革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笔。
来源:《中国税务》2022年第4期
作者:康袁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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