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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5]15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优抚福利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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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5/6/13/art_8410_1279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二[1995]154号
文件名: 浙地税二[1995]15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优抚福利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优抚福利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5]154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5]154号
【发文日期】 1995-06-1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扶持发展民政优抚福利事业,现对县以上民政部门所属的优抚福利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优抚福利事业单位新办的经济实体,自开业之日起,到1997年底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企业在1997年底前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社会优抚福利事业单位范围是指县以上民政部门创办和归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人疗养院、烈士纪念建筑管理单位、军人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敬老院、殡葬单位。
  三、各级主管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管理
  1.每年上半年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各类企业进行审核鉴定,审定后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依据。对与外系统联营的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的企业以及挂靠该系统的企业,不得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
  2.上述企业所得税减免按税收管理体制权限报批。减免税款应全额上交主办的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用于改善和发展优抚福利事业。对拖欠、截留减免税款的企业,取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省民政厅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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