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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税?行动派|帮您梳理2022年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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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4-22 07: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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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济南税务
标题:
泉城税?行动派|帮您梳理2022年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k2MjU4Nw==&mid=2650747721&idx=1&sn=2874b0312657656bce62c0c320913117&chksm=bea617fd89d19eeb7f4eebbd036fe59421509e8aaef396f30436865ff0a06d8ae338235b77f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1 17:12
二维码:
-
今年新一轮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中小微企业购进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按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一、
中小微企业购进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对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明确其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具体政策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比如,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450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即以后9年每年在税前扣除50万元。
(二)适用政策的主体条件是什么?
第一个条件是企业为中小微企业。12号公告对各行业的指标进行归并,形成了三档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第一类是“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第二个条件是购置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第三个条件是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应在500万元以上。
第四个条件是设备器具要属于规定范围。一是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二是区分一次性扣除比例的范围,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适用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
(三)如何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享受优惠。
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中小微企业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
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小型微利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税款,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三、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一)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该项政策的享受主体是谁?
16号公告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自主评价并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管理的企业。
(三)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什么?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会计核算与管理等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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