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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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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2 0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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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45613&idx=3&sn=6d24f1e61be87f54e63d843856214310&chksm=f1a3daccc6d453da79140c3022e7d61443f0ccedbf4baaef1e958f13c602bd90201b0079763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1 17:37
二维码:
-
为了帮助被中国境内单位派驻境外(含港澳台)工作,且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更好地掌握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知识,更加准确便捷地完成申报,我们梳理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今天第四期课程来了,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八、饶让条款
如相关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签订了包含饶让条款的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相关境外所得在该国(地区)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后,可视同己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减免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例5:
居民个人韩某在B国取得利息所得400万元。假设B国税法规定,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为10%,可减按50%计征。该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相关饶让条款,韩某如何确定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
解:
韩某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实际已纳税额为400×10%×50%=20万元,抵免限额为400×20%=80万元。由于我国政府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有税收饶让条款,韩某在B国享受的免税额20万元(400×10%×50%),可在申报境外所得时视为已缴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故韩某的抵免额为20+20=40万元,剩余的尚未抵免的40万元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申报从B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余额中结转抵免。
九、汇算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
01
境内有唯一任职受雇单位的,以任职
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
受理机关
注意:
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居民个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其中,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包括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
02
境内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的,可任选
其
一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受理
机关
03
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可任选户籍
所
在地、境内经常居住地、境内主要
收入
来源地之一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
为申报
受理机关
注意:
1. 境内经常居住地优先以居住证所在地为准,没有居住证的以境内实际居住地为准。实际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填写支付或者实际负担综合所得的境内单位或个人所在地。
2. 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最大的境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十、申报方式
01
WEB端申报(推荐)
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ww.etax.chinatax.gov.cn)自助申报。
注意:
1. 因您有境外所得,暂无法提供预填报服务,您可通过WEB端的“特色应用”——“申报收入查询”功能查询您对应年度的收入纳税情况(仅限于在对应年度内已由扣缴单位扣缴申报或您已自行申报的数据,不含未申报数据),作为申报数据的辅助。
2. 如您之前尚未注册个人所得税APP,首次使用WEB端申报时需完成注册,方法是从手机应用市场或应用商店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按提示通过刷脸方式完成注册,即可正常使用WEB端。如因故刷脸失败,可通过境内派出单位与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解决办法。
02
邮寄申报
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首页下方市局频道“合肥”——页面下方滚动图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法规”——查看《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自行下载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后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3398号,邮编:230091,接收人:汤邦红或谭清芳。
注意:
1.邮寄申报需要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2.如您邮寄申报且需补退税,需通过WEB端或APP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03
委托申报
如您自己不便办税,可也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您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您可随时通过WEB端或APP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04
大厅申报
如以上所有方式您均不便办理,且已回国,可自行到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十一、纳税年度的确定
请咨询境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国(地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规定。如您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例6:
某居民个人孙先生在E国取得所得,按E国税收法律规定,其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孙先生在E国某一年度的税额如何对应我国纳税年度进行税收抵免?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如何处理?
解:
孙先生在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期间,从E国取得所得的最后一日所在年度为2022年,其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为2022年度,故应与2022年度取得的境内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并于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往期回顾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三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二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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