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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8]5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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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8/9/22/art_8409_1154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8]555号
文件名: 国税函发[1998]5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555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8]555号
【发文日期】 1998-09-2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损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编者注: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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