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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8]26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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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8/10/12/art_8410_1278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二[1998]268号
文件名: 浙地税二[1998]26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8-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浙地税二[1998]268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8]268号
【发文日期】 1998-10-1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免征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浙农函[1998]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及《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种子公司的生产、加工、经营是为农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我省农业系统的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抄送: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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