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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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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8/10/19/art_8409_1116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8]618号
文件名: 国税函发[199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61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8]618号
【发文日期】 1998-10-19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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