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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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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8/11/12/art_8409_1154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676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8]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税函[1998]676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676号
【发文日期】 1998-11-1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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