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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关联申报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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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4-21 19: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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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湖南税务
标题:
关于做好2021年度关联申报的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DE1MDQ3OA==&mid=2651700927&idx=5&sn=aa80c4e69b3956a1df558cf4b955aa53&chksm=8023bb9eb7543288fa0bd99f0365e097f0bb8076cd8e80b7cdb57b3d7f44df2dff4f937130d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1 18:00
二维码:
-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为帮助相关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更好完成关联申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文件要求,特温馨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主体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02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202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四)企业2021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就2021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电子税务局)或上门申报(办税服务厅)方式进行关联申报。
建议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申报操作指引(etax.huna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汇算清缴”—“纳税申报”—“2016版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即可进入该界面,按指引进行在线申报。
四、
根据自身涉及关联业务准确填报关联申报表单
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表格,分为三部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列示出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涉及关联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
(一)基础信息,共3张表,为必填项。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G100000)和《关联关系表》(G101000)。
(二)关联交易信息,共13张表,为选填项。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2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3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5000)、《金融资产交易表》(G106000)、《融通资金表》(G107000)、《关联劳务表》(G108000)、《权益性投资表》(G109000)、《成本分摊协议表》(G110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G111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G11200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G113020)。
(三)国别报告表,共6张表,为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企业填报。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G11401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G114020)、《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G11402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G114030)、《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G114031)。
五、
注意事项
(一)根据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二)纳税人必须先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可进行关联申报。
(三)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申报表单。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申报表单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六、相关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将承担以下相关法律责任:
(一)被处以行政罚款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不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被依法核定应纳税额
企业未填报或未按要求填报关联报告表有关内容的,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被作为特别纳税调整重点关注对象
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将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
(四)被税务机关拒绝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或申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且不按时更正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单边预约定价简易程序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1日
编辑设计:湖南税务
来 源:湖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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