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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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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9/2/14/art_8409_1129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88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8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88号
【发文日期】 1999-02-1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定之前,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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