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179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9]179号
【发文日期】 1999-07-0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配合国家有关政策实施的出口贴息,暂比照办理。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