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537
  • Tax100会员 27869
查看: 574|回复: 0

国税函[1999]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991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16
2020-6-10 10: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9/8/24/art_8409_1189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574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9]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74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574号
【发文日期】 1999-08-2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资产转让、销售是指资产所有权转归接受方,并取得相应的交换价值(包括有价证券)。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加企业改组的税负,同时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遵照这些文件的规定,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中国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1993年6月通过部分改制方式以其拥有的部分资产为主体独家发起设立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的原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部分资产评估增值和中国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用以购买配股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应依据上述精神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编者注: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