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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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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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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9/11/30/art_8409_1116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811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9]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1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811号
【发文日期】 1999-11-3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1999]370号),要求解决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经费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后又具有总机构性质的实际情况,允许向其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

二、农村信用社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三、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结余的,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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