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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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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4-20 00: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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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45582&idx=2&sn=5fc59403da186d06009e42b80f577d59&chksm=f1a3d92fc6d45039f415ae7358e7908865d4d0cca37c2af126e3af7d94f4420fdfc8bd7eaf4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9 17:42
二维码:
-
为了帮助被中国境内单位派驻境外(含港澳台)工作,且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更好地掌握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知识,更加准确便捷地完成申报,我们梳理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第二期课程来了,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二、境外所得申报义务
“走出去”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定居境内意愿),属于税收意义上的有住所居民,有完全纳税义务,需就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在中国纳税。
当其取得境外(含港澳台)所得时,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使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纳税,并填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所得类型,分别按如下规则计算应纳税额。
01
境内外所得合并计税
1.应汇算综合所得。应合并计算,无特别规定。
2.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有特别规定。
例外:
一国(地区)亏损不得抵减另一国(地区)的盈利。
一国(地区)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5个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股权激励所得。无特别规定。
02
按境内外分别单独计税
分类所得。
四、税额抵免的规定
为避免所得来源国和居民国对同一所得双重征税。我国税法规定,对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当地依法已实际缴纳的税款可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从对应纳税年度的全部应纳税额中抵免。
五、抵免限额计算方法
抵免限额按国别(地区)分别计算。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股权激励所得抵免限额。
01
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按收入额
比例计算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02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按应纳税
所得额比例计算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03
分类所得抵免限额按国(地区)
分别计算
来源于一国(地区)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分类所得按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04
股权激励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
比例计算
来源于一国(地区)股权激励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股权激励所得按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六、可抵免的境外税额应满足的条件
可用于抵免的境外税额应同时满足下列必要条件,并同时不满足所有负面条件。
01
必要条件
1.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
2.实际已经缴纳;
3.属于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02
负面条件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往期回顾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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