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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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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9 03: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56376&idx=8&sn=590943730f3922cb9a07dd9ce2733a21&chksm=fb65a80ccc12211a774a5c8a0ba932e09a47d44502f3050445f97581628b8ce052c4a81241f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8 17:25
二维码: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市场主体和相关单位:
针对西宁市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并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如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巡查力度,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欢迎广大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借疫情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依法处理。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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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青海新闻网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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