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 享受内容
| 享受主体
| 享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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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优惠(财税2022年10号公告,总局2022年3号公告)
|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工商户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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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缴税
|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 制造业中型企业
制造业小微企业
| 2021年第四季度
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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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财税2022年12号公告)
|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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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增值税优惠(财税2022年11号公告)
| 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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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优惠(财税2021年42号公告,财税2021年43号公告,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 1、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3、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4、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比照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5、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所有企业的员工
外籍个人
中央企业负责人
| 1/2/3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4项总局配套政策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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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财税2022年15号公告,财税2021年11号公告)
| 1、小规模纳税人享受1%优惠税率延续实施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每月15万以内、每季度45万以内免征增值税政策延续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1%优惠税率延续政策至2022年4月1日止;
销售额免税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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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22年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5号公告,财税2021年12号公告,总局2021年8号公告)
|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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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21年13号公告,财税2022年16号公告)
|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1、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 1、2021年1月1日起
2、2022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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