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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热点问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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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4-17 23: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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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屯税务
标题:
大厅热点问题(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TI0ODI0Mw==&mid=2651715307&idx=3&sn=c9b2a70f127a022098d4bbe3caa0f7fc&chksm=8c626af7bb15e3e1ca1ef640b379dceecabc11df8b16e57b99d99ea0156d72abcb9b1debd8e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5 12:47
二维码:
-
来源:北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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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22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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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没有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未充分享受扣除优惠怎么办?
答:对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不确定,或是其他原因,未能在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当月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相关扣除信息;对之前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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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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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有哪些渠道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有四个渠道: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填报;
3.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给税务机关;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WEB端扣缴功能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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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税APP上提示我2020年个税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但我还没办理,我可以先办理2021年个税年度汇算,之后再补报2020年度的税款吗?
答:申请2021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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