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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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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4-17 22: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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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927428&idx=1&sn=9557ba204de5fb58a49d2ca929ef9361&chksm=8324c48fb4534d990b68f99814199caacc2a576d7b2d7e92a3666ddd1e4afc15e4c832f9d07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3 17:06
二维码:
-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加计抵减政策
0
1
基本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执行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基本内容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基本内容: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
,抵减应纳税额。
0
2
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行业范围: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判断标准:
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收入计算:
一般来说,2022年之前成立的,以2021年的销售额进行判断。2022年新成立的,成立的三个月之内,任一月份有收入的,计算成立后三个月份的收入比例;成立之后三个月连续都没有收入的,从有收入的月份起计算三个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行业范围:
生活服务
判断标准:
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收入计算:
一般来说,2022年之前成立的,以2021年的销售额进行判断。2022年新成立的,成立的三个月之内,任一月份有收入的,计算成立后三个月份的收入比例;成立之后三个月连续都没有收入的,从有收入的月份起计算三个月。
0
3
核算方法
计提加计抵减额
:
1.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者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要点提示:
●
关注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
●
关注进项税额转出时调减加计抵减额
2.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如果2022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年底的余额可以结转至2022年继续抵减);
4.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要点提示:
●
有税抵减至0,无税不进留抵
抵减相关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0
4
办理流程
办理加计抵减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022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要及时办理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办理加计抵减声明流程
1
按照税目计算收入
2
按照收入计算比例
3
按照比例确认行业
4
按照行业办理声明
5
填报
实例:
举例:
果果广播影视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办理了当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选择对应行业类别为:现代服务业-广播影视服务。2021年该企业已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提的加计抵减2021年12月属期期末余额为1万元,2022年1月属期该企业实现销售500万元,销项税额30万,当期进项抵扣20万,其中有5万用于职工福利,该部分填写了进项税额转出。现选择通过更正1月属期申报来补充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计算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后,该企业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假设不存在其他适用税率情况)
计算过程:
1.该企业2021年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提的加计抵减2021年12月属期期末余额为1万元,该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抵减,因此2022年年初加计抵减期初余额为1万元;
2.该企业2022年1月属期进项抵扣20万元,因此当期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20万元*10%=2万元;
3.该企业2022年1月属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进项税额转出5万元,该部分不应享受加计抵减,因此当期加计抵减本期调减额=5万元*10%=0.5万元;
综上,本期可抵减额=1万元+2万元-0.5万元=2.5万元
4.不考虑加计抵减,2022年1月属期该企业应纳税额=30万元-(20-5)万元=15万元>2.5万元
因此,当期实际缴纳税额=30万-(20-5)万元-2.5万元=12.5万元。
END
点击下方图片,了解更多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货物和劳务税处、开发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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