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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留抵退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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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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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7 21: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安税务
标题: 【案例】留抵退税案例分析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2MzE1NQ==&mid=2650288121&idx=3&sn=e903f708c16013dd9ebd00330314c049&chksm=f46412a5c3139bb3f70bebc2984d7f74592ab8a286ffa342c968d3766a38347b4f1f7c38b76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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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4-1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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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正在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本月起,如企业符合条件,可通过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学堂有专项讲解视频。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了解,小淮贴心为您准备了四个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一、微型企业退税举例分析


A超市为B级一般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划型标准属于微型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30万元,2022年3月底留抵税额4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5%。

则当期存量留抵税额为3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额40-30=10万元。
允许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0*95%=28.5万元。
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0*95%=9.5万元。

如符合退税其他条件,A超市可以在2022年4月申报后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后,A超市存量留抵税额为0,以后各期只有增量留抵税额可退。

如果A企业2022年3月底留抵税额为2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当期存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
当期增量留抵税额额0元。
允许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95%=19万元。
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0元。

如符合退税其他条件,A企业可以在2022年4月申报后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后,A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为0,以后各期只有增量留抵税额可退。


二、小型企业退税举例分析


B服装厂为B级一般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划型标准属于小型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0万元,2022年3月底留抵税额12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8%。

则当期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额120-100=20万元。
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0*98%=19.6万元。

如符合退税其他条件,根据14号公告的时间安排,B企业可以在2022年4月申报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如B服装厂2022年4月底仍有留抵税额12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当期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额120-100=20万元。
允许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00*98%=98万元
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0*98%=19.6万元

B服装厂可以在2022年5月申报后申请退还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后,B服装厂存量留抵税额为0,以后各期只有增量留抵税额可退。


三、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退税举例分析


C交通运输公司为A级一般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划型标准属于中型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0万元,2022年3月底留抵税额12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8%。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3000万元,其中: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2700万元,货物销售额3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2700/3000=9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则当期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为120-100=20万元。
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0*98%=19.6万元。

如符合其他退税条件,根据14号公告的时间安排,C公司可以在2022年4月申报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7月1起,如C公司仍符合退税条件,且有留抵税额,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扩展:如果其他条件不变,C公司为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则自2022年10月1起,如C公司仍符合退税条件,且有留抵税额,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四、其他行业中型企业依照39号公告退税举例分析


某按月纳税的纳税信用为A级的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违章违规行为,也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该企业为中型企业,2019年3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10万元,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末增值税留抵退税分别是19万元,28万元,13万元,35万元,58万元,62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90%。

解析思路:

1.非小微、非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不适用14号公告的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

2.除此次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特定行业以外的一般行业纳税人,继续适用原留抵退税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需满足连续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 万元的条件,按60%比例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末,连续6个月的增量留抵均大于0,并且第六个月的增量留抵=62-10=52万>50万。且纳税信用为A级,无违章违规行为,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符合39号公告退税条件。

2.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2*90%*60%=28.08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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