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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纳税人收到留抵退税后,这三个问题您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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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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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7 20: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宿迁税务
标题: 【问答】纳税人收到留抵退税后,这三个问题您要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DE2Mjg4MA==&mid=2649793889&idx=2&sn=460c1d55e44365ee97b14645524c567b&chksm=87ac7c4eb0dbf558cd802a94d92976421a8031990e8a2bd9a1f12ab4f301bbc8dbcc69d8492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5 17:27
二维码: -
4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开始实施,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等业务正式启动办理。纳税人收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做好会计处理、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的纳税申报等工作也十分重要,不仅可以规范增值税的核算,还可以防控相关涉税风险。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三个常见问题,请大家多多关注!
  

纳税人收到留抵退税税额后,如何作会计分录?
答: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纳税人收到留抵退税税额后,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
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0号公告)附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收到留抵退税税额的当期的增值税的同时,应当将本期收到的留抵退税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本栏次数据将成为本附列资料第13栏、主表第14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是否可以扣除?如何申报相关税费?
答:
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的扣除项。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间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具体体现在《增值税及附件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各相关栏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参照城市维护建设税。
编辑:丁成民
审稿:张华明 张秀敏
来源: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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