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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热点问题解答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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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4-17 18: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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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石税务
标题:
@纳税人,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热点问题解答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MjMyNDg0Ng==&mid=2247506743&idx=4&sn=22c323c4da8556fea30a83315035c957&chksm=ea4e4c36dd39c52027429d9cea0e18a78b48e52689892f5a5c4fb7c544a87a69c05624a1412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2 16:30
二维码:
-
加计抵减政策热点问题
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年12月31日。
问题解答
“需要
纳税人注意的几个问题
”
1
?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公告的规定,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标准是,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
?
加计抵减政策能否享受的判断
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应对2019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2019年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2019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若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3
?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须提交申明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称《声明》),完成《声明》后,即可自主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声明》还包括纳税人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计算区间,以及相对应的销售额和占比。纳税人提交2021年的《申明》,是需要自行填报上一年,即2020年的销售情况来自行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适用的,因此,2019年提交《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的话,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声明》,并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并未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就提交《声明》,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
4
?
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基础
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基础,也就是计算公式中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剔除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只要是在国内环节,可计算加计的进项税额,既不限于接受四项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只要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后结转的此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都是可以计算加计的。
5
?
申报表怎样填写
加计抵减的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点击查看大图)
【例】
某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
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10-1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10*10%-1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附表四中税额抵减情况表第六行第一列(期初余额)为5万元,第二列本期发生数应填报110*10%=11万元,第三列本期调减数应填报10*10%=1万元,第四列本期可抵减额自动计算为5+11-1=15万元,第五列本期实际抵减额为10万元,第六列期末余额为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
赶紧收藏起来
来源:武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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