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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4-16 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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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福州税务
标题:
【政策问答】网上卖货给“老外”?这些政策您得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E2MjgyOQ==&mid=2650429700&idx=3&sn=1706db54ee33673761b3fb99ab6fb883&chksm=876b8b66b01c027019519c4183832538ef2204c266e85a2a5e6556aefd2d824873c766a3b93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5 15:26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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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已成为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之一。但是,相关的税收政策热点问题,你了解多少?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了部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快来了解一下!
Q
一、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A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消费者出口。当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主要是:出口退(免)税、出口免税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无票免税”。
Q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应具备哪些条件?
A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有关内容相匹配。
Q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
A
(一)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电子数据及资料:
(1) 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其他条件报送资料。
在申报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同时,应报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其他条件报送资料。
(二)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电子数据及资料:
(1)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其他条件报送资料。
Q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免税,应具备哪些条件?
A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出口退(免)税条件的,但是符合下列三种条件,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Q
五、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免税一般规定有哪些?
A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时,其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相关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也就是说相关资料采用企业留存备查不实行申报免税时随附。
Q
六、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无票免税”政策?
A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2018年9月,国家还出台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票免税”政策,即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Q
七、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办理“无票免税”,应具备哪些条件?
A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Q
八、我省目前综试区有哪些?
A
当前我省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龙岩市等六市获国务院批准为综试区。
Q
九、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如何办理“无票免税”申报?
A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参考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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