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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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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5 0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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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走出去” |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政策指引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44933&idx=2&sn=cc12a0c5d5361701ec41e5108b1bd388&chksm=f1a3dfa4c6d456b23dfdcfa2e768e45f20fd39b5399b62e609e8455643787bda1e1012b77e9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4 17:43
二维码:
-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哪些所得属于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如何计算税额和进行抵免?申报方式具体有几种?
为了帮助被中国境内单位派驻境外(含港澳台)工作,且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更好地掌握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知识,更加准确便捷地完成申报,我们梳理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第一期我们来学习一下所得来源地判定,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所得来源地判定
01
活动发生地原则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即为境外所得。
例外:
担任境内居民企业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的所得(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有特别规定,原因是高管人员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地点流动性较大,不宜简单按照工作地点划分境内和境外所得。
(1)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高管人员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报酬,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税。
(2)对高管人员取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报酬,仍需按照任职、受雇、履约地点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例1:
JACK是中国某公司董事,2021年度因疫情未到境内工作,在美国履行职务,且其董事费由中国公司支付。则其取得的董事费为境内所得。
例2:
TOM是美国某公司总部高管,2021年在中国境内工作,工资由美国公司、中国公司各支付50%,其取得的工资为境内所得。
2. 财产转让中转让其他财产所得(是指除不动产和权益性资产(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外的其他财产)。凡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所得的,即为境外所得。
02
支付且负担或取得原则
1.稿酬所得。凡由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即为境外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凡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即为境外所得。
3.偶然所得。凡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即为境外所得。
03
使用地原则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凡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即为境外所得。
2.财产租赁所得。凡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即为境外所得。
04
坐落地原则
1.不动产转让所得。凡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即为境外所得。
2.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凡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而取得的所得即为境外所得。
例外:
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例3:
王某2022年3月转让投资于越南安南公司的股权,安南公司2018年1月成立,2019年5月其资产公允价值中超过61%由位于深圳的写字楼构成,2019年6月其出售了该写字楼,现在资产全部位于越南当地。请问王某本次股权转让的所得来源地是中国还是越南?
答:
因在2019年4月安南公司资产公允价值由深圳写字楼构成的份额超过50%,而2019年5月距离王某转让股权的时间2022年3月尚未超36个月,故本次股权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05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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