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59
  • Tax100会员 27957
查看: 863|回复: 0

[税务筹划] “天堂”也有寒冬期

1076

主题

3564

帖子

5058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058

Tax100人物

2020-2-17 06: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堂”也有寒冬期》

v2-61b44804b4f2bd160e0138fddb0fef96_hd.jpg

国内的迪拜跨境电商
最近洞君身边不少朋友通过在迪拜的熟人代购化妆品,奶粉等商品。
价格也比其他地方渠道优惠。
侧面一打听。
鹏城不少跨境电商公司专做迪拜贸易。
其在国内采购价格也普遍偏高,看它们电商网站的标价,再核算各方面成本。
基本是亏的,那靠什么盈利?
原来迪拜是一个完美的“避税天堂”,没有征税部门,公司资料更保密,公司经营无任何税费,个人无个人所得税,金融行业健全,没有外汇管制。
所谓“避税天堂”,其实就是指那些信息保密度高,没有外汇管制,零税收的国家或地区。

如何做到“丧心病狂”的合理避税呢?
转移定价原理非常简单,就是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把本来属于高税率国家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迪拜。
迪拜成立公司:甲,国内成立公司:乙
产品生产或采购是乙公司完成,乙公司产品的正常售价是一百元,如果正常销售,所有的利润需要按照国内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是,乙公司把产品以接近成本价卖给甲公司,这样乙公司需要缴纳的税金可以降到最低,再由甲公司把产品以正常的价格出售给客户。
这样操作的目的就是把乙公司的利润都转移到甲公司,而迪拜是不征税的,所以这样操作可以节省的税金不仅仅是所得税,还有增值税。

这种转移定价的方式,只要企业能找到两个税率相差更大的地区,在这两家企业间进行贸易和合作,贸易的额度越大,所能节省的税收就会越多。
因为迪拜完全没有税!

母子公司之间通过账务处理,把实际发生在子公司的业务转移到母公司,这样的结果是利润都划入了没有税的迪拜公司甲。

股东的职位都安排在公司甲,因此股东可以在迪拜领取收入,因为迪拜无个人所得税,所以利润全归自己。
为什么腾讯、阿里、百度注册地不是中国,而是加勒比海上的一个岛?
加勒比海上,有一座总面积只有中国1/36923的群岛,大概也就260平方千米左右,人口也只有不到6万。

神奇的是,许多我们熟悉的互联网公司,比如腾讯、阿里、百度、新浪,还有很多大家耳熟能详的企业,比如汇源、联通、联想、SOHO中国、绿城中国、恒大集团等,注册地均在这里。

开曼群岛,它由大开曼、小开曼和开曼布拉克3个岛屿组成。

1503年,热衷于“环球旅行”的哥伦布在对新大陆的第四次探险时,发现了这座海岛。
当时的开曼并无人居住,所以很快被大家遗忘了。
直到1586年,英国航海家弗朗西斯·德雷克又一次造访这里,并将这个群岛命名为开曼(加勒比语里鳄鱼的意思),开曼才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
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正处于墨西哥和古巴的航道中间,在那个战火纷飞的年代,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了海盗们的大本营。
这里诞生过很多臭名昭著的大海盗,比如令人闻风丧胆的黑胡子爱德华·蒂奇,至今仍是很多影视剧里海盗反派的原型。

现在开曼群岛也利用其悠久的海盗文化吸引世界各地的游客,特别是一年一度的海盗节,规模宏大,场面热闹非凡。

再加上开曼绵长的海岸线和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旅游业在开曼群岛的收入中占有重大比重,是其支柱产业之一。

而开曼的另一个支柱产业就是金融业了。
作为世界四大离岸金融中心之一,这里素有“避税天堂”的美誉。

上世纪60年代开曼和牙买加同为英国殖民地,归牙买加管辖,直至1962年牙买加独立后,开曼转成英国直属殖民地。
变成直属殖民地之后,开曼在政治和贸易上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这里法令规定永远豁免缴税义务。
无论是对个人、公司还是信托行业,开曼群岛都不征任何直接税,说它是避税天堂真的名副其实。
所以,上文提到的那些公司都把注册地选在开曼也就不奇怪了。

不仅仅是互联网公司,绝大多数知道开曼群岛这个地方的公司都会把注册地选在这里,因为它的政策实在太诱人了!
注册股本只要50000美元且不需要验资;注册公司形式是豁免公司,意味着不需要在当地交税;股东资料绝对保密;股东大会可以选择在全球任意地点举办;可以选择任何词汇在你的公司名称里面(但信托、再保险等要申请),像大学、研究所还有国内受限制的环球、联邦等都可以用;在国内享受的是外资的待遇,且注册成功后可以直接投资;除了对银行、保险、军事等需申请外,公司用途无限制等等。
甚至有人戏言:注册的公司不需要拥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室,只要有一个挂在开曼群岛的信箱地址即可。

对于开公司最有利的就是,所有能想象到的金融服务业大佬全在开曼有注册公司,如果你的公司需要什么服务,不用跨国也不用经历其他繁琐的程序,直接就能在这些大佬的分行运行。
刚注册了公司如果没做好扛不住了也不要紧,在开曼暂停公司巨方便,只要交年报费和年审费就可以了。
所以很多刚起步的公司都会选择在开曼群岛注册,那些国际上知名的大企业更是不会放过开曼这样的风水宝地,诸如苹果、谷歌、可口可乐等等。
2015年,首富李嘉诚就曾重组旗下两家集团,并把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点从香港迁移至开曼群岛。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全世界最大的25家银行都在开曼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岛内的金融业、信托业总资产已超过2500亿美元,占欧洲美元交易总额的7%。
每年平均约有4300家公司在此注册成立,全球700多家银行在开曼群岛都有分支机构。
在这里,可能一栋不起眼的办公楼里就挤着上万家外来的各类牛X公司。

想去纳斯达克敲钟,开曼是中转站。

开曼稳定宽松的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以及健全的法制体系让世界各地的公司慕名而来,可是所有的企业不远万里跑到开曼注册就只是为了合理避税么?

当然不是,大家纷纷跑到开曼注册公司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海外上市。

对于没有上市的公司来说,项目是首要的,次之就是融资,也就是大家天天听到的什么天使轮、A轮、B轮之类的。

通常给这些公司融资的公司都是海外的基金或者海外的公司,所以这些公司首先需要一个海外公司吸收这些从海外融来的钱。

这些手续在开曼办起来十分方便,既避免了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又可以节省一些股权转让过程产生的税费。

据投资行业人士介绍,通过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再由境外公司收购、股权置换等控制境内资产,再拿到境外上市,目前来说是上市公司的普遍选择。

特别是对于互联网、教育以及传媒等在中国引进外资有限制的行业,吸引力更大。

2010年4月,国家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

因此,一些中国公司在“避税天堂”注册的主要目的并非避税,而是为了境外上市,比如阿里巴巴。

“天堂”也有寒冬期。

开曼群岛虽说是各国企业的黄金跳板,可是凡事都有两面,合理避税和逃税中间有一层微妙的窗户纸,一旦捅破合法就变成了非法。

因为很多国家对开曼群岛的税务没有监管权力,所以也总有公司钻空子。

每年因为各种原因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数量都有增无减,仅仅就国内而言,每年在“避税天堂”流失的税费就有300亿人民币之多(2015年数据)。

不只中国,美国的可口可乐、宝洁、英特尔、甲骨文等大型公司都在开曼注册子公司,并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财务路径,将盈利转移到这些子公司,从而规避高达35%的美国公司所得税。

避税过度难免变为逃税,奥巴马甚至对此抱怨:“这里拥有的不是世界最大的办公楼,而是最大的逃税大本营。”
如何花式避税一直是美国大多跨国企业为了留存更多利润所持续探讨的课题
这一切都源于美国的法律允许企业在海外留存在美国以外实现的利润,而且美国的企业税在发达国家中是最高的,曾达到35%。
近期,根据国际慈善组织乐施会公布的报告指出,包括苹果、微软、辉瑞在内的美国50家跨国巨头,在全世界的避税天堂藏匿了1.6万亿美元,其最大的目的就是为了躲避美国境内的高税率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1.6万亿是什么概念呢?
据法国《论坛报》的报道,1.6万亿美元相当于法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还多!
这50家跨国公司巨头在美国境外的避税天堂共注册了1751家离岸公司,每年这些企业让美国遭受1350亿美元的损失!
在避税天团里,苹果一直稳居第一,目前其在海外的资金高达2000多亿美元,占这50家企业整体避税总额的八分之一!

全球最大的生物制药公司之一——辉瑞以及微软则紧随其后,稳居第二和第三的位置,海外避税额分别是1936亿美元和1240亿美元。

美国现行的法律默许了这些跨国巨头公然在海外“藏钱”的行为,这些不差钱的大公司们也因此越来越富有。
但这只是企业们花式避税中的一招,除了法律允许企业在海外留存在美国以外实现的利润之外,美国政府还允许跨国公司延迟交税,而且政府一直在给这些企业提供无息贷款,并且不用对其所得即时交税。
通常只要在账面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跨国公司即可实施延迟交税避税。
通过将利润汇往海外的分支机构,跨国公司隐藏了大部分利润收入,这基本上就是把左口袋的钱放进右口袋里呀!
此外,公司不用按时交税就算了,还可以拖延到数年或数十年之后,最后如果公司破产了,那么也就不用交税了。
我天,这也行?
金融危机之后,在财税收入总体减少的背景下,打击非法避税更是变成了影响一些国家“钱袋子”的头等大事
2013年,G20(二十国集团)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议启动了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行动计划,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44个国家向跨国企业避税行为的正式宣战,一场国际反避税大行动就此展开。
在二十国集团(G20)加速打击跨国公司避税的背景下,美国媒体爆出某零售业巨头W公司疯狂避税。
专家分析,不排除W公司利用无形资产避税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6种利用无形资产避税的手段将被G20重点关注。
一份调查报告称,美国某零售业巨头W公司在15个海外避税港设立了78家分公司及子公司,以通过海外经营业务削减税额。
该报告称,2010年~2013年间,W公司在卢森堡盈利13亿美元,而所缴税款不及1%。尽管这份报告的真实性现在还无从求证,但可以肯定的是,谷歌、星巴克、亚马逊、苹果等跨国公司都曾采用类似手法避税,其中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已经列入G20重点应对的问题名单。
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有哪些方式呢?
第一,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不同搭建避税架构。多数涉及专有技术的跨国公司,都乐于通过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真空地带”来搭建避税架构,也就是说利用协定与某些国家的国内法结合时出现的漏洞进行避税。如对税收居民身份的双重认定标准,企业可以通过自否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做法进行避税,达到“双边均不纳税”的效果。近年来,媒体频繁报道的某些全球知名IT企业,正是通过“双层爱尔兰架构”和“双层爱尔兰,一层荷兰三明治架构”来避税。
第二,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将知识产权拆分为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进行避税。企业的核心价值,就是商品中所嵌入的知识产权和商品代表的商誉,而知识产权的根本来源就是研发活动。在成本分摊协议之下,企业可以将价值极高的知识产权,部分置于低税国所在公司名下,所赚取的巨额商业利润留在低税国,成功避税。正是由于母子公司拥有了这样的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使得它们能够在关联交易中充当资产、功能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的角色,赚取企业家利润。也正是通过成本分摊协议,跨国公司可以人为调节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造成在两个国家(地区)少缴税,侵蚀税基。
第三,设立避税地空壳公司或离岸账户进行避税交易。有些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空壳公司或离岸账户,满足所在国(地区)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而没有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母公司通过这些空壳公司向其他全球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提供商标使用、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使用,通过这一途径将利润转至低税负地区,达到避税目的。一般情况下,跨国公司会通过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方签订形式上的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但境外关联方并未履行相应职能,承担相应风险,并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但以提供特许授权名义向境内企业收取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
比如,浙江省某百货零售企业,通过低价转让方式将在国内注册的商标法律所有权转让给一家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同时国内零售企业以每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避税地空壳企业支付商标使用费。实际上,企业在境内的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营销费用并培育了本土化的品牌,但仍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的品牌许可费,将我国境内企业产生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地,侵蚀我国税基。
第四,采用全球化采购模式和价值链设计进行避税。在这一模式下, 跨国企业往往会在发展中国家设立执行单一功能(例如生产、营销或合约研发)的子公司,并将该等功能定义为“常规功能”(例如生产)或“代表母公司所执行功能”(例如营销和合约研发),进而声称该等功能只能获得常规利润。同时,母公司因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从子公司收取大量的特许权使用费,获取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利润。
第五,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境内企业利润。2014年,我国对外投资规模大约在1400亿美元左右,成为资本净输出国。“走出去”企业在资金输出的同时,技术输出也日益普遍,但在向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商誉、商标、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时,没有收取相关使用费,存在无偿提供的现象,减少了境内企业应税所得,损害了我国税收利益。
第六,通过支付不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侵蚀居民企业税基。在转让定价调查工作中,最普遍的问题是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转让定价问题。特别是企业通过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有些企业为自身拥有的技术或品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具有研发功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相关技术、专利和品牌的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并形成了相应的无形资产(特别是本土化的无形资产),但仍为其自身已掌握的技术或拥有的品牌向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有些企业为不能给自身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特许权支付费用;一些单一功能企业(如合约制造商),其产品购销环节的转让定价政策已排除了产品的技术附加回报,但仍向关联方支付大额技术许可使用费等。
2014年,51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德国签署了一项有关纳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协议——CRS,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

2015年,已经有97个国家和地区承诺执行多边自动情报交换。
2016年,这个数量增加到了101,范围也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发达经济体,其中包含众多投资者熟悉的离岸地以及欧洲国家和地区:诸如百慕大、BVI、开曼群岛、塞舌尔、卢森堡、英国、法国、德国等。

2018年,中国内地和香港将开始参与交换信息,届时中国税收居民在其他100多个参与国或地区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将会自动呈报给中国税务机关,与此同时,其他参与国或地区也将自动收到由中国提供的信息。
这一击击频繁的杀招无疑会对基于避税以及财富隐秘需求进行境外资产配置的个人和企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重压下的“避税天堂”,大有一丝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意味。

反避税:“加拿大模式”与中国借鉴
加拿大作为一个移民国家,鉴于民众与原居住地的密切关系,对于海外资产、海外收入的申报及由此引发的海外逃税行为,一直十分关注。加拿大反避税的好做法及新举措,值得中国借鉴。
A 加拿大反避税的主要做法
1.通过立法或行政规定,要求纳税人和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跨境涉税信息。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海外收入确认表》(Form T1135)。加拿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海外如果有超过10万加元的特定资产,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填写《海外收入确认表》,并在所得税申报表上正确填报其所有海外收入和所得。对于未能申报海外资产收益或未填写《海外收入确认表》者,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则进行相应惩戒。
鼓励纳税人参与“自愿披露计划(VDP)”。从2006年开始,加拿大联邦税务局鼓励纳税人参加“自愿披露计划”,如果纳税人在以前的年份误报、漏报了所得税,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主动说明过去的错误,主动更正其税务事宜,争取减免罚款和避免刑事诉讼。
金融机构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大额国际电子转账交易信息。为了让海外逃税大户现形,加拿大联邦政府规定,从2015年1月起,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向联邦税务局报告1万加元以上的国际电子转账交易。加拿大税务机关因此拥有了所有大额跨境电子转账资金往来数据,很容易分析出那些可能参与激进税收筹划方案并试图隐藏海外收入和资产的纳税人,同时有能力更全面地审查其关注的国际避税地的潜在避税问题。
2.加大反避税的资金和智力支持,提高国际税收风险应对能力。
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反避税。2016年3月,加拿大联邦政府公布了《2016财政年度预算案》,决定未来5年专项拨付4.44 亿加元(目前1加元约合5.25元人民币)给联邦税务局,用于提升税务机关反避税能力,打击非法避税行为。这样大额度的资金在联邦政府预算史上也少见。
积极招聘税收专家。2016年秋季,加拿大税务机关招聘了一批高素质的税务审计人员和反避税专家,以迅速提升识别和查处高风险纳税人的能力。
借助外脑,紧跟国际反避税理论前沿。2016年,加拿大联邦税务局支持成立了一家独立的离岸税收遵从咨询委员会,委员会主要就当前和未来打击离岸避税的战略、方式、方法等向税务机关提出建议。
3.加强信息化建设,严密监控关联交易和估算国际税收流失状况。
建立关联企业税收情报信息平台。加拿大税务机关正着手开发功能更加强大的企业税收数据情报平台,收集和分析企业关联交易税收情报,以帮助识别日益猖獗的非法避税活动,更加精准地查处激进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者和推销者。
致力于国际税收流失估算研究。国际税收流失估算是国际税收领域的一项世界难题,具有高度复杂的特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征管论坛公布过许多方面的税收流失数据,唯独没有公布离岸税收流失数据。加拿大联邦税务局基于相关统计数据估算出加拿大地下经济的税收流失数据,目前正通过持续加强与国内外税务同行的合作,寻求估算国际税收流失的最优方法,致力于在数据来源和分析方法上形成一整套国际税收流失估算的“加拿大模式”。
4.深化国际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征管互助。
构建强大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加拿大拥有庞大的税收协定网络,使加拿大税务机关能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获取相关税收情报,从而有效识别税法不遵从行为,并采取行动加以制止。
积极推动国际反避税合作,有效打击非法避税活动。加拿大是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的成员国,与至少35个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开展双边或多边的合作,通过互相协调反避税战略,更有效地识别和遏制非法避税活动。
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主动融入国际反避税大潮。在2015年11月的G20领导人峰会上,加拿大和其他G20成员同意了应对BEPS行动计划的一揽子方案;2016年4月,加拿大税务机关宣布将自发交换税收裁定的信息;2016年5月,加拿大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预计在2018年6月前正式与其他国家交换国别报告。
5.高额奖励举报,获取查处逃税案件有价值的线索。
加拿大税务机关借鉴美国联邦税务局的“税收举报计划”,推出“离岸税务线人计划(OTIP)”,对举报隐瞒海外资产税务问题者提供奖励,以保护加拿大的税基,确保公众对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完整性充满信心。
加拿大联邦税务局鼓励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提供涉及该国纳税人的重大国际税法不遵从行为的线索,并开通了便捷的举报热线。该电话线路由OTIP办公室员工负责,确保对接听的所有电话保密。如果举报线索被认可,线人和加拿大税务局将签订奖励合同。对于举报隐瞒海外资产逃税查实,追缴税款达10万加元以上的,线人将获得税金的5%~15%作为奖励。
B 加拿大反避税举措对我国的启示
1.进一步完善反避税立法。反避税工作关系国家间经济利益的维护和斗争,立法工作不完善,可能使我国税务机关在同其他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双边税收磋商和跨国税务诉讼时处于不利地位。目前,我国反避税立法广泛采用部门规章方式,层级偏低。建议尽快以BEPS行动计划为蓝本和指引,完善我国反避税的国内法体系,并将涉税信息交换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2.规范和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借鉴加拿大《海外收入确认表》、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报告大额国际电子转账交易信息等做法,明确和细化纳税人和外部相关者的信息报告制定,健全我国的反避税信息库,为我国反避税工作提供数据支撑。要求拥有海外资产的纳税人对海外资产进行申报,对于刻意隐瞒海外资产及收益的行为予以重罚。加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的识别能力,收集并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账户相关信息。充分利用“国别报告”这一有力武器,通过分析国别报告,及早得到跨国公司避税的预警信息,从而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高度重视跨国避税的线索收集工作,加大线索举报的奖励力度。
3.善于利用外部资源。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是跨国税收人才之间的竞争。建议学习加拿大引入外部资源特别是国际“四大”人才的做法,摸清跨国避税的基本套路。以“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为契机,加大国际税收人才培养力度。与高校、智库合作,随时了解、学习和借鉴全球反避税最新做法,研究符合中国实际的反避税规则。
4.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反避税工作调查取证常常面临取证艰难或证据不足的困境,工作效率偏低。在当前“一带一路”战略加速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更加重视与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的信息分享,尽可能获得更多税收征管协助。
5.加强反避税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未来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反避税工作应结合信息化建设,通过纳税人涉税数据、外部第三方海量辅助信息,及时发现、甄别跨国避税行为。建议把反避税立案系统、“金三”关联申报业务和对外投资申报业务以及外部数据整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反避税工作系统,打通内外信息通道,提升数据运用效果,让各种数据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每天在税务的学习上前进一小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