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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览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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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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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5 00: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潍坊税务
标题: 政策速览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E4ODU2MQ==&mid=2650630126&idx=1&sn=1e4811e7a2356ac816da98bf2b1fd386&chksm=87e2cb10b095420676038abfe5a169cde6c0fa2b16e0da78c754bd6bc0c8a41beadecffa9a8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2 12:01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制作
政策速览
为了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知晓掌握各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推动各项政策特别是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进一步释放助企纾困、推动经济发展的政策红利,现梳理2019年以来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明确每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政策内容、适用条件、执行期限、政策依据,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本期推出: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政策


01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02
政策内容
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0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增值税。
03
适用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已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根据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04
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往期回顾

  策划: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法制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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