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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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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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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4 23: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六十七)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2450&idx=1&sn=297adb1de3300f07404195e3143ead75&chksm=fccc4631cbbbcf270df04a7bbc516e1109e6427048b2548c07af56970c9a1905d414f08e505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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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们是施工企业,从总包那边获取了分包工程,总包给我们招聘的工人发放工资,个人所得税由谁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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