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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约束条件下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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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
多重约束条件下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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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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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4 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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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务研究
标题:
多重约束条件下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1 08:5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gxNTQ5OQ==&mid=2247498750&idx=1&sn=10418dabc62cb461bf58def7f42f17b2&chksm=fe2b8ddac95c04cc211bd993ec864dd15d066108d7a57d9add1757a7648c45792c70f6ba9c2f#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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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海波(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楼清昊(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近几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落实“放管服”要求,简化管理规程,取消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二是支持战略性产业发展,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三是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逐步提升加速折旧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与优惠力度;四是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大幅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入比例;五是出台支持重点区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降低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贸区等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上述政策调整,既是为应对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矛盾而采取的措施,也是深化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当今世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国际税收规则正面临百年之变(邓力平,2020),大国竞争日趋激烈。与此同时,我国正在全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要素投入转向创新驱动,并着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下简称“‘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必然会对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产生重要影响,而这些能够对税制改革产生影响的因素也就自然构成了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约束条件。本文将从分析这些约束条件入手,探讨在新发展阶段如何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改革面临的多重约束条件
(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近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快速发展,数字经济领域正酝酿着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数字经济受到高度重视,各国陆续出台众多战略发展规划。美国在2015年发布《数字经济议程》,在2018年发布《数据科学战略计划》《美国国家网络战略》等。欧盟在2017年发布《打造欧洲数据经济》报告,在2020年启动《数字服务法案》立法程序等。为把握数字化发展新机遇,我国于2022年1月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数字时代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正推动全球生产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到2025年,我国的数字经济将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将达到10%。与传统经济模式不同,数字经济的交易双方不受地理空间限制,交易地点一般位于虚拟数字空间。随着线上交易追踪成本大幅降低,平台企业能够在运营过程中收集大量交易数据。围绕这些数据的传递、分析与使用,大量新商业模式应运而生。各类新商业模式使商业价值实现环节日益多元化,利润分配模式日益复杂化,企业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地也越来越难以判断。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是工业经济形态下的产物,难以完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要求。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因此,未来企业所得税改革不能不考虑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国际税收规则百年之变
2021年6月5日,OECD包容性框架下的国际税收制度改革获得七国集团财长会议支持,随后包括中国在内的二十国集团(G20)成员表示支持该项改革。2021年10月8日,13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达成共识,明确新国际税收规则将于2023年开始分步实施。为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税收挑战,抑制全球范围内的“逐底竞争”,此次全球税改采用了OECD提出的跨国企业利润分配与全球最低有效税率的“双支柱”机制。其中,支柱一确定了跨国企业利润分配规则。该规则通过重新分配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征税权,将一部分征税权让渡给市场国,以解决数字经济时代普遍存在的无实体存在、高度依赖无形资产以及数据创造价值等问题。支柱二建立了全球最低有效税率制度,确保大型跨国企业在每个辖区的有效税率至少达到全球最低税率标准。具体操作内容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低税支付规则(UTPR)以及应税规则(STTR)。为解决跨国企业利润转移与各国政府竞争性减税的问题,支柱二将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设定为15%。由于“双支柱”方案对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进行了大幅调整,预期未来该方案的落地执行对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会产生一定的冲击。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一直紧跟全球税制改革的步伐,无论是引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改革原则,还是将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设定为25%,都是在充分参考国际税制改革趋势后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课题组,2018)。经过四十年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一个高度融入全球分工体系的大国,我国应重视全球税改对本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潜在影响。而作为一个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国,不仅要积极参与本轮全球税改,在规则制定层面积极维护自身利益,也要在推进国内的企业所得税改革过程中,系统考虑国际税收规则变革的影响,统筹推进税制改革进程,建设一个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三)服务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需求
2020年5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首次提出“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要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发生了重大调整。过去,我国通过加入全球价值链,深度参与国际分工,实现了资本加速积累与快速工业化。但是近年来,这一高度依赖外部需求的发展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从需求侧看,严重依赖外需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导致内需不足问题日益凸显,国内投资需求逐年回落,消费需求长期低迷。从供给侧看,随着国际政治环境变化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全球分工的产业链面临政治与疫情的双重冲击。我国部分制造业的关键技术遭遇“卡脖子”难题,过去高度依赖全球产业链的供应体系面临安全隐患,存在断链与断供风险。对此,依据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要求,要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培育内生发展动力,确保产业安全、内需稳定,通过不断提升自身产业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循环,推动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实现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
企业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影响资本投资回报率的税收,对“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会产生重要影响(黄凤羽 等,2021)。从需求侧看,近年来,相对于政府投资增速,我国民间投资增速持续下降。数据显示:我国2019年民间投资同比增长4.7%,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5.4%;2020年民间投资同比增长1.0%,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9%。可见,民间投资增速明显低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大多集中于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投资主体包含了大量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具有更强的创新活力,吸纳了社会绝大多数就业人口。民间投资增速的下降将直接影响社会创新活力与总体就业水平(冯海波 等,2020)。作为一种基本上全部由企业承担的直接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营商环境与投资意愿。因此,通过制度性改革,有序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将刺激民间投资,促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构建。从供给侧看,2020年以来,在中美贸易摩擦与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双重影响下,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面临断链与断供风险。为应对这一风险,我国须尽早构建起完善的研发系统,通过培育自主可控的产业链,打通国内大循环,确保在遭遇外部断供等极端事件时,拥有可替代的供应链方案。由于企业所得税制度会对供应链整合与重构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过程中,应通过系统性税制优化,尽量降低企业重构供应链的税收成本。
(四)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到2030年,我国将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发展驱动力实现根本转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研究与发展(R&D)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8%;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实现上述宏伟目标,我国在近几年对激励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大幅优化。例如:自2018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2021年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等等。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调整,政府有效分担了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本,为提升我国研发支出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冯海波 等,2017)。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我国R&D经费投入达到24 393.1亿元,R&D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40%。可见,研发投入增速高于GDP增速,企业所得税在激励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创新机会主义提供了空间,即一些企业为获得税收优惠而进行迎合式的创新(杨国超 等,2020)。由此导致整个国家的创新产出和创新质量仍有待大幅度提升,在很多高技术领域存在大量的“卡脖子”问题,距离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型国家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因此,通过进一步完善激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提升整个社会技术研发水平,将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
二、多重约束条件下企业所得税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上所述,数字经济兴起、国际税收规则改变、“双循环”发展格局逐步确立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步推进,构成了当下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约束条件。在多重约束条件下,企业所得税改革面临如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数字经济条件下企业所得税面临税收与税源背离加剧的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各类现代化服务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企业为收集消费者的特征数据与偏好数据,通常会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基础服务,包括网页搜索、商品信息展示以及社交网络等。在完成数据收集后,数字企业一般会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得到一整套针对各类消费者的营销推广方案与产品需求信息。通过将这些方案与信息销售给上游供应商,数字企业能够获取大量服务性收入。这种生产、交易与服务等环节不受空间限制,可以实现超远距离联结的现象是数字经济的典型特征。这一不受地理距离限制的经济特征已对现有税收制度产生一定冲击。以平台经济为例,交易平台不直接提供商品与劳务服务,它作为中间商撮合供应方与需求方达成交易,这个撮合过程不收取佣金,或者收取的佣金比率远低于传统的零售渠道。平台企业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即通过收集、分析、运用供需双方的行为数据,为供应商提供更为高效、精准的产品需求反馈与营销广告服务。例如:阿里巴巴2019年财报显示,其佣金收入占总收入的14%,但是客户管理收入却占总收入的38%;阿里巴巴2020年财报没有单独披露佣金收入,但是根据其财报说明,客户管理收入同比增长20%,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推荐信息流在内的新变现模式的收入增长强劲,搜索变现单次点击平均单价上升,等等。这些增值服务都在远程进行,企业可以通过组织架构调整税收缴纳地点。由此可见,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的广告服务、商贸服务将被数字化的营销方案所替代。在数字化的营销方案不受空间限制的条件下,以避税为目的的跨地区服务将会越来越普遍。快速增长的跨地区服务会侵蚀消费地的企业所得税税基,使得消费地税源萎缩。由此产生的利润和税收被集中到平台企业所在地或税收洼地,进而加剧税收和税源背离的问题。伴随而来的是,地区间发展差距、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二)国际税收新规则可能会对激励创新的企业所得税制产生冲击
2021年12月20日,包容性框架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中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该立法模板明确了收入纳入规则与低税支付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机制,包容性框架成员将根据立法模板制定相关国内法。与支柱二蓝图相比,立法模板在整体机制上没有大的变化,即仍是以税收管辖区为单位,汇总计算跨国企业在每个税收管辖区的实际有效税率。如果有效税率低于15%,该跨国企业就会被纳入全球反税基侵蚀机制,需要在居民国或来源国补缴相应税款,直至有效税率达到15%。在执行操作层面,立法模板对低税支付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最主要的变化是明确了补足税按照不同辖区内的有形资产总价值及员工人数进行分配(权重各为50%)。从整体上看,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远高于15%。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针对某些特定产业和特定区域实行了力度较大的税收优惠,导致一些企业的实际税负率低于15%。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鼓励特定产业发展为目标的高新技术类低税率优惠政策,另一类是以促进重点区域发展为目标的区域性低税率优惠政策。前者以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低税率优惠为代表,后者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区域性低税率优惠为代表。上述两类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大量企业可以享受15%或15%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部分战略型科技企业和重点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会得到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而根据支柱二的规定,全球最低有效税率机制的税基是在财务会计净收益基础上进行调整后确定,计税依据包含财政补贴等非营业性收入。在同时考虑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这些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很可能会远低于15%。随着全球最低有效税率制度的顺利实施,此类企业的经营收益可能会面临补税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偏高不利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OECD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2018年,世界主要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本国GDP的比重呈现出不同的变化特征(具体见图1,略)。可以看出,2007—2014年几个主要国家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率都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企业盈利大幅下降,加上各国普遍推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双重影响下,2008年之后的一两年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率大幅下降。随着经济增长重回正轨,企业盈利水平逐步恢复,各国也逐步退出了财政刺激政策,从而导致各国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率在2010年之后逐步上升。不过2013年以后,美国、法国与意大利的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率逐步下降,其中美国的下降幅度最大。而同期中国、德国、日本、英国与巴西的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率则保持了基本稳定,甚至还略有上升。经过十多年的演进,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已处于较高水平。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上升,在微观层面上会增加企业税收成本,减少企业税后利润。通过一系列的传导机制,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上升,对内会产生抑制投资需求的效应,对外会导致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处于劣势,不利于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形成。
(四)企业所得税激励创新的精准性不足
企业所得税激励创新的精准性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效激励问题;二是对创新企业的科学认定问题。
无效激励问题主要发生在以集成电路为代表的战略性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属于科技发展的高精尖领域,受国外“卡脖子”的风险最高,是大国竞争中的必争之地。战略性产业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巨大、经营风险高的特点。目前,我国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处于追赶阶段,绝大多数企业长期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梁睿瑶,2019)。政府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对从事集成电路生产和研发的企业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程度远高于普通的高新技术企业。但是,由于全行业多数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无论税率高低,都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着眼于激励创新的低税率政策对这些长期亏损的企业是无效的。鉴于亏损企业无法享受到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好处,政府出台了亏损结转的政策,集成电路产业的亏损结转期限为10年。而由于集成电路产业需要长期的、持续的大规模资金投入,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难获得盈利,亏损结转以10年为期限,可能在企业没有产生盈利的情况下,亏损结转的期限已经到了,导致企业无法享受亏损结转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因此,对于集成电路产业而言,亏损结转期限短,同样会导致无效激励的问题。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中,对企业创新进行科学认定是精准实施税收激励创新政策的前提。现行激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高度依附于科技、产业政策,只有那些纳入了相关科技、产业扶持计划的企业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政策要求享受的企业必须获得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认定管理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软件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要求企业必须获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才能享受。可见,企业能否享受到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以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前提。为降低识别成本,主管部门通过设置数量型指标门槛对企业进行筛选,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种以数量型指标为主的识别方法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但是对创新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缺乏对创新质量的有效识别,一些企业为获得税收优惠,仅仅是以满足数量型指标门槛要求为目标,而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创新活动。
三、多重约束条件下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统筹多重约束条件,理顺企业所得税改革路径
多重约束条件从不同层次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路径。规则层面,企业所得税改革应与国际税改有效衔接。“双支柱”方案从征税权分配和有效税率计算等领域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面对这一国际税收规则的百年之变,我国应当结合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方向,有针对性地调整企业所得税制度,以维持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际竞争力、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技术层面,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经济时代,形式多样的商业模式创新对常设机构原则与税源跟踪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为适应数字经济特点,应在税收征管领域采用符合数字时代要求的全新征管理念与征管技术,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政策层面,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资源的有限性与加快技术创新的迫切性,决定着我国应当将提升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性列为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重要目标。通过机制完善与体系优化,不断提升税收优惠的实际激励效果。总体看,三个层面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其中,规则层面决定了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整体框架,技术层面提供了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基础,政策层面满足了服务于整体改革的需要。三个层面互相影响,互为条件,需要在改革过程中统筹推进。
(二)优化企业所得税分配机制,解决数字经济条件下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
数字经济对企业所得税产生的主要冲击是税收与税源背离,而国际税收“双支柱”方案中的支柱一解决的正是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OECD包容性框架中的支柱一规定,全球营业收入超过200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需要将销售利润率10%以上部分拿出25%的金额分配给市场国。这一做法的理论依据是数据本身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提供数据要素的市场国也应当被分配到一定比例的征税权。我国的数字企业同样存在利润转移问题,当然这个转移不一定是通过无形资产转让方式实现,而可能是数字经济的生产、消费和服务等环节之间跨地域联结特征所带来的。为防止企业所得税税收与税源相背离状况的出现、缩小地区间经济差距,建议参考支柱一的做法,将消费者提供的数据看成是一种生产要素,将一部分源于数据要素的利润征税权分配至消费地的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层面,为保持数字企业的竞争力,无须额外将各大数字企业的利润进行再分配,而是将大型数字企业收入中由数字服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将其中一部分按照各地区消费所占比例直接分配至消费地的省级政府。还有一种选择,即按照国家对中央企业的管理模式,将各大型数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从而有效缓解因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地区间差距拉大问题。
(三)适时调整大型跨国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应对国际税收规则变化的挑战
为应对国际税收规则变化的挑战,应密切关注国际税收“双支柱”方案中支柱二的实施进展。OECD包容性框架支柱二中设置有排除条款,即有形资产账面价值的8%和员工工资成本的10%不纳入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规则。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对外投资规模相对较小,因此支柱二目前对我国企业的直接影响较小,不过未来随着我国企业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科技型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情况将逐步增加,届时可以降低对大型跨国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使其达到15%的实际税率,从而避免税源流失。此外,受支柱二影响最大的地区是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避税地。由于这些地区长期维持极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大量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将利润滞留在这些避税地。随着全球最低有效税率的实行,这些传统避税地的吸引力将大大降低,届时部分数字企业可能会调整组织架构,甚至将部分机构设置在市场国,获取一定的税收优惠。为更好地利用这一政策调整机遇,建议进一步加大针对技术研发活动、有形资产投资、高端技术人才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从而在吸引数字企业入驻的同时,获得额外的技术外溢效应,推动我国科技产业加速发展。
(四)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率,促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
如前所述,偏高的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率不利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因此,为促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有必要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率。降低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率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降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二是通过加大税前扣除力度的方法缩小税基。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大致处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直接降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空间不大。而通过加大税前扣除力度的方法缩小税基则具有可行性。原因在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力度相对较小,在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许多严格的限制(刘阳,2017)。比如,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适用行业、固定资产类别、优惠事项等方面都作出了诸多限制规定,削弱了税前扣除力度,不利于当期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率的降低,也影响了具体政策目标的实现。而一些发达国家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则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措施:在美国,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设备资产的折旧扣除年限,将厂房也纳入了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畴;在英国,现代制造业年投资抵扣额为每年设备支出的100%(刘阳,2017)。又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我国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准予税前扣除。相对严格的税前扣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税基,提高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率。相比较而言,美国对利息扣除的限制较为宽松。美国规定,在2022年以后,企业应付利息扣除限额为调整后应税所得的30%,且当年未扣除利息可无限期结转(胡怡建,2018)。综上,为适当降低我国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率,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力度。比如: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面,对先进制造业应适度放松固定资产类别的限制,允许企业将厂房纳入加速折旧范畴;对于不能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和设备,根据客观需要适当缩短折旧年限;鉴于中小微企业在“稳就业”“促消费”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其新购进设备进行加速折旧时可采取更加优惠的措施;在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方面,适当提高企业应付利息扣除限额,未扣除利息可以结转至下一年。
(五)提高企业所得税激励创新的精准性,推动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创新活动
根据前文的分析,要提高企业所得税激励创新的精准性,就必须解决无效激励和对企业创新进行科学认定两个问题。
无效激励主要存在于以集成电路为代表的战略性产业,这类产业中的众多企业因长期亏损而无法享受到国家激励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为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尽快解决“卡脖子”问题,应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性。具体而言,可采取延长战略性产业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的办法,从目前的10年延长至20年,甚至无限期结转,以降低战略性产业的盈利期税收成本,确保前期产生的大量研发成本可以得到有效扣除,从而大幅提高投资预期收益率,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创新效应。
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框架下,对企业创新进行科学认定,有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实施。要想对企业创新进行科学认定,应大力加强高质量创新识别体系建设,在创新企业认定中,增加创新质量的权重。创新质量可以用专利的知识宽度、专利引用次数和全要素生产率等指标进行衡量。将这些质量型指标引入创新企业的认定中,可以引导企业将资源更多地投入到实质性创新领域。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4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冯海波,楼清昊.多重约束条件下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J].税务研究,2022(4):34-4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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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优化税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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