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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您需要注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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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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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4 20: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您需要注意这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417950&idx=2&sn=4a3296036be622a8b6fd360fcd4dddcd&chksm=8b4b47a8bc3ccebe114fe3695e8db801d628a9802d6dd6f4080562caeb47c56fc686738f688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0 22:00
二维码: -


一、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财税14号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税总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上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即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就是通常我们说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二、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财税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我市对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执行国家统一的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即:由个体工商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请参评:
一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线下申请。个体工商户需填写2份纸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请,个体工商户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中的“纳税评价”,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并上传相关资料。
温馨提示:目前是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期,个体工商户申请参加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只能线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不参评转参评。

四、如果个体工商户今年选择参评,以后可以选择退出吗?
根据“税总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因此,个体工商户是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评价的,并且一旦参照企业参评后,就不能退出纳税信用评价。请您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酌情选择哦~

五、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对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项有哪些影响?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分为A、B、M、C、D五个级别,于每年4月下旬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留抵退税等业务,都与纳税信用级别关联。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处、翔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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