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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鑫专栏] 关于“三位一体”、合规用工、社保基数核定及工伤退休认定等45个HR关注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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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庚鑫专栏
标题: 关于“三位一体”、合规用工、社保基数核定及工伤退休认定等45个HR关注的问题解答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6 07:4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NTUwMjk5Ng==&mid=2247486602&idx=1&sn=c2820dfe3286d7a84fc11af076dca7bf&chksm=fa1c53f1cd6bdae749dd92cd72e241d21f5107e3fb02ee00ae15da88a5e1cdf574fe12e98a9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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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位一体”、合规用工等问答

Q1:劳动合同签订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工作地是北京。北京只有办事处,北京同事的社保和工资由代理机构发放。这个局面如何解决?

答:您好,代理机构与上海公司是合作关系,但是由代理机构单独缴纳社保和代发工资,没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符合“三位一体”的条件,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成立上海北京分公司,将社保和工资个税转移到分公司下,劳动合同可以暂时保留在总部,或者一并转移到北京分公司也可以。二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PEO专业雇主服务,将北京人事专业服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其中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也都在第三方公司。

Q2:公司总部在武汉,跟总部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一半的员工都在外地工作,由代缴公司缴纳当地社保,这样合规吗,怎么处理?

答:您好,这种情况与318发布的《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就会有所冲突,员工属地待遇可能会受到影响,比如发生工伤等问题时,需要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保持一致,否则可能无法享有,甚至还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而被认定为骗取社保待遇行为。解决方案可参照上面的回答。

Q3:总公司劳动合同转移到分公司,重签好还是变更好一些?

答:您好,劳动合同由原单位变更至新单位,可以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两个方式均可以,主要涉工龄延续的问题,不论哪种方式,非员工本人意愿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单位应延续原单位工龄。

Q4: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人员签订的总公司合同,这样的需要换合同吗?

答:您好,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实际工作地点是在分公司,在申领待遇时,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与当地公共机构作解释,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部分城市是认可的,如果不认可,将劳动合同及时换签到分公司。

Q5:老师好!如果公司注册在合肥,但是入职员工想缴纳广州或上海社保,企业可以通过和第三方签订外包协议来给员工缴纳广州或上海的吗?

答:您好,建议在公司注册地或员工实际工作地为员工缴纳社保,保证企业“三位一体”,让员工享受属地待遇,降低企业风险。如果既不在注册地又不在工作地,建议先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咨询,再结合实际情况出具解决方案。

Q6:老师好,请问如果集团控股有国外公司,劳动关系在集团的员工工资可以拆分么,一部分国内发一部分国外发?

答:您好,工资拆分是一种不合规的做法,不建议直接这样做。要在建立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按照劳动或约定标准支付工资。符合以上情况的,发放是没有问题的,还要注意国外公司所在国家的支付和纳税规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Q7: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和发放工资,但有一半的员工都在外地工作,由代缴公司缴纳当地社保,这样合规吗,怎么处理?

答:您好,318《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文件实施后,这种做法是不合规不合法的,代缴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保的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其劳动者缴纳社保。建议企业提前规划,尽快调整。

Q8:老师您好,如果选择将社保、工资代发等委托第三方公司。那么,被认定为假外包的可能性会很大,怎样规避风险呢?

答:您好,单独的社保与工资代发,自318文件发布后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主要会涉及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社保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证监会对劳务外包的审核主要关注三方面:1、该等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等情况,本质上是审核「服务商合规性」;2、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本质上是审核「关联交易」;3、劳务公司/合同/费用/定价/核算等,本质上是审核「业绩匹配和公允性」。做到以上三点可以避免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详情建议咨询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Q9:庚鑫老师,属地原则会增加企业成本吧,劳务派遣员工也不愿意吧?

答:您好,属地原则是保证劳动者在实际工作地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情况比较特殊,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承担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实际用人企业)承担用工管理,通过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益,但是劳动者的保护原则是不变的。

Q10:老师好!如果公司注册在北京,但是入职员工在上海工作,想缴纳上海社保,企业可以通过和第三方签订外包协议来给员工缴纳上海的吗?

答:您好,如果上海没有注册分支机构,还要满足员工属地的合规用工需求,以员工属地社保为首要考量,通过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PEO专业雇主服务方案可以解决问题。

Q11:听说深圳那边不给代缴社保了?公司总部在南京,深圳有分部,深圳同事现在深圳缴纳社保如何处理?

答:您好,广东省2021年底就明确发文不允许代缴社保,318文件更明确了这一点,建议通过深圳的分公司来为员工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申报个税,这样符合政策规定,当员工出现待遇申报等问题时,也可以保证员工正常合法享受。如果没有分支机构,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PEO专业雇主服务解决问题。
  
Q12:员工在A地缴纳2年社保,在B地缴纳社保不足一年,失业后可以领失业补助吗,如果可以领,是A地还是B地的?

答:您好,失业金领取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在当地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登记且有求职意愿。失业保险是不能跨地区转移的,你可以在A地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疫情后多地出台了失业补助金政策,一般满足6个月即可,所以你领取失业补助金可以在B地。注意:失业金和失业补助金是两回事。
  
Q13:劳动合同里的工作地可以不注明具体地方,填写以工作实际安排为主吗?

答:您好,如果员工的工作地点变动确实非常频繁,可以写以实际工作地为准。当公司安排员工到某地工作时,建议有个明确的通知或确认文件。
  
Q14:老师,请问合同在总公司,社保在分公司,个税在总公司可以吗?

答:您好,这样操作的情形确实存在,如果是总分公司的关系,我建议你将社保和工资个税在分公司,劳动合同可以在总公司,但有些地方也是不认定的,那就需要将合同也放在分公司。因为社保和个税是缴纳到公共机构,很难临时做调整,劳动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可以做变更。
  
Q15:A公司的外地员工因社保缴纳地问题,社保、合同、发薪都放在B公司,是否有风险?有的话如何操作使之合理合法?

答:您好,B公司与员工已经符合“三位一体”,在当地的风险很小。如果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社保等费用时,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避免虚假业务产生。
  
Q16:老师,您好,我单位有些项目会聘请专家完成,那么劳务费是直接由单位支付还是找劳务外包公司支付好一些?

答:您好,企业聘请专家完成某个项目,结算时根据项目约定和完成情况支付,支付时看专家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如果是以自然人身份与公司合作,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支付,个人到税务开具劳务发票给到单位,如果是以个体工商户或公司身份合作,按照协议约定对公支付,开具发票即可。
  
Q17:公司聘用国企内退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工资计税按员工薪酬,还是劳务?

答:您好,内退人员是国企内部实施的一项政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由单位继续缴纳社保,支付生活保障费,一直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所以,内退人中并不是真正办理了国家退休手续的人员,公司招用的要根据工作性质,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资计税,也可以签订劳务协议,按照劳务报酬计税。
  
Q18:总公司代分公司发工资,分公司缴纳个税、社保,请问有问题吗?

答:您好,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虽然可以约定,但是建议要保持一致,代发会增加解释成本,尤其企业遇到社保待遇申报时,有些待遇在申请提供材料时,要求工资、个税和社保一致,不一致的待遇可能申领不下来。
  
Q19:老师灵活用工合规吗?公司不用与灵活用工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您好,灵活用工在我国没有给明确的定义,在国际上来讲,主要是分为正规用工和非正规用工,灵活用工可以理解为非正规用工的形式。在我国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也要看具体的场景,比如PEO专业雇主服务也是灵活用工的一种,如果是全日制用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兼职用工,可以签订非全日制或劳务合同。
  
Q20:企业聘用兼职人员,按照月工资发放申报个税。该员工在其他公司有社保,这个有风险吗?

答:您好,兼职在法规中没有定义,要看具体的关系是什么,如果是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发放,缴纳工伤保险。如果本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证明他有一份全职工作,全职单位没有禁止员工兼职行为的,可以兼职。
  
Q21:总部北京派驻了一高管到成都分公司,他社保在北京,工资、个税在成都。成都分公司是独立法人,财务也独立核算,这算违法挂靠?

答:您好,建议将工资和个税保留在总公司,签订一份派驻协议,明确他是派驻到成都分公司工作。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可以保留在总部以派驻的方式,或统一将合同、社保个税转移到分公司,降低解释成本。
  
Q22:老师,“共享用工”怎么操作?A公司的员工借给B公司共用,但A公司并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这种情况下合法吗?

答:您好,“共享用工”不等于劳务派遣,北京市人社局发布过《北京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21号,其中规定,“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所以不需要有劳务派遣资质,A公司和B公司之间签订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益与义务即可。
  
Q23:老师,劳务合同签订,是哪种类型的用工方式呢?或者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答:您好,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关系,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1)主体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法人组织与劳动年龄段内的劳动者,才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形式比较多,法人组织与自然人,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自然人与法人组织,自然人与自然人等,都可以建立劳务关系;(2)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两类关系适用的法律也不同。(3)法定义务不同: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是最多的,比如企业对劳动者要进行劳动保护,女员工三期时要提供假期和保护,为员工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国家规定其他法定假期要遵守,比如年假、婚假等。劳务关系的法定义务比较少,主要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即可。(4)人力成本不同:劳动关系的成本,除了正常支付工资外,工资的附加成本比较重,据统计约为工资的60%,包括:社保公积金、工会费、残保金、经济补偿、赔偿金、等附加成本。比如:企业支付工资10000元,企业的成本约16000元。劳务关系的人力成本主要是根据劳务成果支付劳务报酬,没有社保公积金等附加成本。(5)纳税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的员工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当月支付工资次月代扣代缴个税,自制工资凭证入账即可。劳务关系按照提供的劳务内容分项计税,比如设计、翻译、咨询、安装等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企业需要取得发票入账;
  
Q24:老师您好,我司有员工一名,入职40多天,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员工缺卡,未请假,现在根据考勤记录核算工资,员工现在投诉公司,如何处理?

答:您好,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要支付两倍工资,这是用工风险之一。企业按照考勤记录支付工资是没有问题的,员工投诉公司应该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他认为应当支付但未支付的工资,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处理。提示:10天的双倍工资企业应当支付,其它争议要看具体证据材料。
  
Q25:可以介绍下基金公司如何处理其它城市员工社保等用工问题吗?(无分支机构)?

答:您好,基金公司有明确的规定,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要符合中基协备案要求才可以,不能仅为了解决人员缴纳社保问题而设立,目前没有很好的处理办法。如果公司可以接受第三方的PEO专业雇主服务,可以与服务商具体沟通合作内容。
  
Q26:金融公司筹备期间,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员工社保个税怎么申报缴纳?

答:您好,公司在筹备期间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不能在税务和社保部门开立户的,就无法缴纳社保以及申报个税。当公司营业执照下来后,只能从成立之日起缴纳和申报,不能补缴筹备期间的。提示下,没有营业执照而用工的,属于非法用工,要注意企业风险,建议尽快完成工商登记。如果有总公司,员工可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发工资报个税。
  


  • 社保基数核定、退休政策、工伤认定等问答

Q27:我是山东潍坊的,企业都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但是,个税申报是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申报,这样企业风险大吧?

答:您好,社保基数来源于工资,个税申报也是基于工资,但是社保基数的核定方法并不是按月,而是新入职员工按照首月工资,老员工按照上年在职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所以社保基数虽然来源于工资,但是不一定等于工资。如果是明显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与工资差距很大,企业是有风险的,主要为不足额缴纳,或待遇享受不足额的问题,可能会带来社保补差、待遇补差等风险。
  
Q28:想问下老师,今年的社保基数调整直接是自然人税务局出数据么?

答:您好,社保基数申报有两种方式,一是核定征收,企业将社保基数申报给社保局,核定后递送给税务,征收社保费;二是自行申报,直接申报给税务局,申报后自行计算社保费。目前,税务不会直接出社保数据,因为社保基数的核定规则与工资个税的申报规则不一致。
  
Q29:社保调基的时候,一次性年终奖计入前12月平均工资吗?北京工作居住证办理审核的时候,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算入基数吗?

答:您好,社保基数是按照上年员工本人的月均工资核定,上年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金应当平均后计入社保基数。北京工作居住证办理,会要求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保持一致,且达到纳税标准,同时满足其它规定,企业才可以为其申请办理。
  
Q30:问下社保职工和干部身份是依据什么确定的?如果现在社保是工人身份,达到退休年龄社保已推送预审,但档案内信息是干部会驳回吗?

答:您好,关于女员工的身份,此项规定的政策依据比较久远,对于在职员工的工人与干部界定比较模糊,与本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用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的方式界定会更清晰,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岗位类型,在管理制度中明确身份认定规则,有些企业单独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也是可以的。女员工在办理退休时,会要求提供劳动合同,主要目的是审核身份类型。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文件。女员工办理退休时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审核并确定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身份不同退休时间不同(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如果劳动合同签订的身份与退休年龄不符的会被驳回。
  
Q31:老师,员工到了退休年龄,还想继续工作。还想公司继续给他交社保,这种情况要怎么做才合规呢?到了退休年龄要签什么合同呢?

答:您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延长缴社保的,一般个人到单位所在街道的社保所申请缴纳。而单位应当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签订劳务协议,但是因为未享受基本养老金,单位在劳务用工时,本人发生意外时,单位要承担意外风险责任,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执行。
  
Q32:请问分公司缴纳社保,签订的总公司的合同,为什么今天去给员工办理生育,现场人员说不合规不给报报销怎么解释呢?

答:您好,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不是全国都认可,也不是所有行政机构都认可,同一个地区不同行政部门可能也不一致。其实待遇审核是比较严格的,建议以后在报销前,先咨询政策,如果要求一致,可以提前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主体。
  
Q33:社保在两地双缴有什么风险吗?可以操作吗?

答:您好,从实操层面,确实不同城市可以同时缴纳社保,但是同时间缴纳是不能同时享受两地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同时累计计算,只能算一边的时间,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保留一地,清退一地,清退的地区只能退还个人缴纳部分,企业缴纳部分不予退还。
  
Q34:能分摊到个人的福利合并到工资交了个税,这部分福利计入次年社保基数吗?

答:您好,可分割的个人福利应当并入个人收入,属于本人工资,计算个税,社保基数来源于工资,所以也应计入社保基数范围。
  
Q35:个人档案工作之前的都在哪里呢?也就是上学期间,一直没有在意这个档案问题,如果没有档案了,会不会影响退休?

答:您好,个人档案一般随着户口走,如果上大学期间没有在上学地区落户,一般会统一打回原籍,在当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保留,档户分离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对于需要调取档案的单位可以调档不调户口。档案目前主要审核退休年龄、是否存在视同工龄等情况,目前退休还是需要有审档这个环节的,没有档案,要放弃视同工龄(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建议在户口所在地的公共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问下本人档案情况。
  
Q36:只缴了六七年社保,到了退休年纪了,以后就不能用医保了吗?

答:您好,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在职医保和退休医保,在职医保需要按月缴纳才可以享受,退休医保需要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缴纳医疗保险达到当地规定的累计年限。你的情况是不能满足享受退休医保条件的,从缴纳时间来看,建议将社保转回户籍地办理,申请在户籍地申请继续缴纳。
  
Q37:在北京交保险,退休按北京还是户口所在地的标准,来核定退休金呢?

答:您好,非京户籍人员,需要满足在京退休条件:男满50周岁以前,女满40周岁以前,首次在京参保,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社保满10年的,才可以有在京的退休资格,满足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累计缴纳满15年、达到家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按照北京标准核定养老金,不满足退休条件的,按退休地或户籍地的标准核定养老金。
  
Q38:外地农民工在北京工作缴纳社保,已经缴纳了18年,过10年后退休时,是在北京办里退休并按北京的标准认定退休工资吗?

答:您好,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最近一个累计缴纳社保满10年的地区仍是在北京,非京户籍可以在京办理退休,按照北京的退休标准核定养老金。
  
Q39:延迟退休后,还分工人和干部身份吗?女职工还能以工人身份退休吗?

答:您好,延迟退休从目前来看,试点地区为山东、江苏、陕西,发布的延迟退休方案主要根据自身情况,以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延迟退休,并没有取消女职工的工人和干部身份说法,退休政策还会继续区分工人和干部身份,如果你符合工人身份,是可以继续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的。
  
Q40:老师您好!单位一员工在下班回家路上因闯红灯和一辆小汽车相撞,造成员工脚踝骨折住院,交警判了员工全责。养伤应该发工资吗?

答:您好,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员工本人全责的情况,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在养伤期间可以进入医疗期,单位按照医疗期规定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的80%。
  
Q41:今年上海社保基数申报有什么说法吗?税务直接拉个税数据?

答:您好,上海今年首次五险一金统一申报,数据互认,不会直接通过个税数据认定社保基数,还是以用人单位申报的方式进行,然后分别将数据传送给税务、医保和公积金等部门。
  
Q42:老师,您好,在北京上班社保也在北京,如果要回老家看病,能做异地安置后不转回来,可以吗?有什么影响吗?

答:您好,异地安置的有效期最多3年,到期就不能使用了,异地安置期间是不影响在北京享受医保待遇的,只是为了方便单位安排你出差期间发生就医时,可以到当地指定医院享受医保待遇,异地安置不是转移社保,只是临时做法。
  
Q43:在宁波交了15年社保,现在才35岁,离开了宁波,现在在户籍地山东交社保,山东如果交满10年不满15年,我到退休年龄能回宁波退休吗?

答:您好,按照您的情况,第一退休地为户籍地,因为满足了累计缴纳满10年,又在户籍地缴纳的,应当在户籍地办理退休,宁波缴纳的社保可以转移至退休地,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Q44:如果没有在户籍所在地交过社保,想在户籍所在地退休,提前建立灵活就业账户可以吗?

答:您好,可以的,转移时要对等,比如你外地缴纳的是职工社保,你在户籍地要提前缴纳职工社保或灵活就业社保,这样转移过来是按照职工社保办理退休,否则要并入城乡居保,折算年限,按照城乡居保的标准办理退休。
  
Q45:我还有5年退休,身份证出生日期错了,比实际年龄拖后10个月,学校档案里的出生是真实的,能依照档案日期退休吗?

答:您好,退休时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通常采取档案和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当身份证和档案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中最先的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建议在退休前将身份证日期与档案出生日期调为一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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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鑫(Geng Xin)
众合云科51社保 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国内知名劳动用工专家;《北京日报》特邀专家;上海电视台东方财经频道专访嘉宾;重庆、湖北经济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者培训班特邀讲师;天津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专家成员;“湖北工匠杯”首届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技能大赛裁判;北京物资学院企业家课堂校外导师;大成律所“青竹计划”劳专委系列特聘讲师。
曾任职北京人社局8年,融会贯通政策与管理逻辑,精通全国各地劳动用工与人力政策实务,领衔众合云科研究中心多个研究项目,多家机构特聘专家和专访嘉宾,曾主导多家知名企业用工实战设计,被誉为“最受欢迎的HR实战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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