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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说你可能不知道!存量留抵税额也能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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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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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7 01: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南税务
标题: 我不说你可能不知道!存量留抵税额也能退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YxNDUwNQ==&mid=2650675071&idx=2&sn=a3877e1e17ae75ed4aa80af3b24a17ab&chksm=beff6d398988e42fae714da4c7756077aeff36809bba367e654543ff29269dc9e104d75cdf7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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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1.制造业等六大行业纳税人: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2.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未采用上述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3.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政策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退税!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来源:广西税务12366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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