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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增值税留抵退税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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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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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7 0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双鸭山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增值税留抵退税问答(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MDQ2OTQwNg==&mid=2247508114&idx=2&sn=2e304113b9b39c66cb82794755b39eda&chksm=ead270e3dda5f9f5c8d6a9d4a6b54322f58b1b0c26b6b0d077e2cf7e4d3521fba034db2ea60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6 14:48
二维码: -




问:企业划型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答:公告中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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