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2736
Tax100会员
28064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北京
›
最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六问六答,速来查看~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139
|
回复:
0
最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六问六答,速来查看~
[复制链接]
北京政策君
北京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9999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积分
9999
发消息
2022-4-6 15: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房山税务
标题:
最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六问六答,速来查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k2ODkxMA==&mid=2650546130&idx=1&sn=f7f48ee096530006c523e086155669a2&chksm=8881cbf3bff642e5861c5632d5e2c0364f8e73fb16f0a37504407831f7bc779b2469c87272c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6 11:45
二维码:
-
热
点
问
答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正式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至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了7项。为贯彻落实该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今天,结合12366热线中大家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小编和您一起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最新问题↓↓↓
第一题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居民个人如何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按照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进行填写。
纳税人应当根据自己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务必填写准确,选填项也尽可能填写完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税收服务。
第二题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三题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四题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扣除材料给分局,那么分局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扣缴义务人相关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五题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留存什么资料?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第六题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
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扫
码
关
注
北京房山税务
来源:北京房山税务
推荐阅读
●
重磅!专项附加扣除又新增一项!请相互转告!
●
4月征期温馨提示!
●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开始缴费啦!
相关帖子
•
【你问我答】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居民供暖费,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
2月27日下午两点半!“数电票”可视答疑来啦~
•
【你问我答】个人消费积分兑换物品是否缴纳个税?
•
【你问我答】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
今日起,开始预约
•
征期最后一天!本月重要事项提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