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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OECD就《支柱一金额A下的范围测试国内立法模板》(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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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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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6 03: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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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OECD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作为 OECD / G20 BEPS 包容性框架正在进行工作的一部分,以实施双支柱方案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正在就《支柱一金额A下的范围测试国内立法模板》(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2022年4月4日发布的这份公众咨询文件(法国称之为法律意见书)仅包含支柱一金额A下涉及范围测试的模块(第三个模块)。包容性框架已同意发布本文件,以获取公众意见,但该规则草案并未反映关于文件实质内容的共识。利益相关者对规则草案的反馈意见将有助于包容性框架成员进一步完善和最终确定相关规则。
感兴趣的各方在2022年4月18日之前发送书面意见。咨询文件中提供了提交意见的说明。需要提醒各参与方注意是:所有收到的书面意见都将公开。以集体“团体”或“联盟”的名义提交的意见,或由代表另一个人或团体提交意见的任何人提交的意见,应指明属于该集体团体的所有企业或个人,或评论员代表其行事的人。即将举行的公众咨询会议的发言人和其他参与者将从及时提供书面意见的人中选出。
概述
作为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解决方案的一部分,OECD开发了支柱一的金额A,它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位于消费者所在地(以下简称“市场管辖区”)的大型高利润企业(以下简称“适用集团”)的部分利润引入一项新的征税权。根据2021年10月8日发布的
《OECD/G20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
,需适用金额A规则的适用集团是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的跨国企业,以上跨国企业25%的剩余利润将被分配至构成联结度的市场管辖区。根据2月18日OECD秘书长提交给G20财长和央行行长的税收报告,OECD将金额A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将扩展到13个模块(注:原支柱一蓝图报告为9个模块),具体如下图所示:
包容性框架将分阶段对金额A各个模块进行公众咨询。第一个模块为收入来源和联结度规则(已于2月4日发布,2月18日截止征求意见,详见
OECD
发布
《支柱一金额A
下的联结度和收入来源规则立法模板》公众咨询文件
),其将决定市场管辖区何时有权获得根据金额A重新分配利润并对其进行征税,即使有关的适用集团在该管辖区没有实体存在;第二个模块为税基确定规则(已于2月18日发布,3月4日截止征求意见,详见
《OECD就<支柱一金额A下的税基确定立法模板>(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其的目的是确定适用集团的利润(或亏损),该利润(或亏损)将用于计算其部分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管辖区的金额。范围测试是第三个模块,其目的确定哪些跨国企业集团被纳入金额A的适用范围。该规则旨在确保金额A仅适用于大型高利润企业,并尽可能以定量和客观的方式适用,以便易于征管,并为纳税人是否被纳入其适用范围提供确定性。《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排除规则(草案)》将于稍后发布,供公众咨询。
主要内容
本次发布的规则草案包含标题2适用范围及标题9定义。规则草案指出:根据金额A的一般设计,范围测试规则适用于集团层面。集团的概念是为金额A的目的而专门规定的,广义上是指最终控股母公司(UPE),该UPE设定在通常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层面。立法模板包括少数例外情况,其中规定某些实体不能成为UPE,该规则适用于有限的情况,以确保采用标准化方法定义UPE;此外,立法模板还包括一项反滥用条款,该条款将作为一种威慑措施适用,以防止在某些类型的实体下持有的集团人为地分裂成多个集团,从而规避范围测试规则。
根据规则草案,一个集团是否为被纳入金额A的适用范围,必须满足两个门槛测试。首先,集团的总收入必须在一个期间内超过200亿欧元(或等值),其次,集团的盈利能力必须超过10%。
此外,根据GLoBE规则的总体设计,集团的盈利能力必须为受测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称为“前期测试”)超过10%的门槛,并在这四个前期财年和当前财年平均利润率超过10%(称为“平均测试”)。该规则旨在为金额A的实施提供中立性和稳定性,并确保盈利能力不稳定的集团不会被纳入适用范围,从而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合规负担。如果集团进行企业重组,则适当修改前期测试和平均测试的应用。虽然这些测试在公众咨询文件中以这种方式呈现,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并没有反映包容性框架的最终或一致意见,TFDE目前正在探索金额A的一些悬而未决问题,比如:
集团的总收入是否应遵循与前期测试和平均测试(适用于盈利能力)同等的规则;和
按照目前的规则草案,前期测试和平均测试是否应作为范围测试规则的一个永久性特征应用,还是仅作为“进入测试”应用。在后一种选择下,一旦集团首次纳入金额A的适用范围,前期测试和平均测试将不再适用,之后仅以该集团当期的总收入和盈利能力来确定其是否在适用范围之内。
根据规则草案,当该集团分部单独满足上述收入和盈利能力门槛测试,而该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却不满足时,该集团分部将被纳入金额A的适用范围。有关将金额A应用于已披露的集团分部的详细规定将单独提供,并将在稍后发布。
最后,与
声明
一致,立法模板草案规定了两种有针对性的排除情形: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排除操作的详细规定将稍后公布,供公众咨询。
后续工作
针对支柱一金额A,包容性框架将分阶段进行公众咨询,通过发布关于每个模块的工作文件,以便在工作完成之前快速获得公众反馈。这种方法不是等待一份全面的文件准备好,而是允许并行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按 2021年10月商定的时间表进行。预计,金额A的其他模块,比如排除-采掘业、排除-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预提所得税、消除双重征税和单边措施等立法模板草案也将会很快发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支柱一金额B,包容性框架将于2022年年中发布公众咨询文件,并在征求意见期之后举行公众咨询活动。
对于支柱二的应税规则(STTR),立法模板草案及其评注原定于2022 年3 月底发布,一份关于制定多边公约以促进STTR实施的公开讨论草案也将同时发布以征求意见(目前尚未发布,但预计4月份该能发布)。
大家如需更多信息或查询,可登陆OECD官网https://www.oecd.org/tax/beps/,也可发送邮件联系tfde@oecd.org.
温馨提示:点击文章蓝色字部分,可查阅tpperson往期推送内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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