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427
Tax100会员
33403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江苏
›
【“惠”享新政】“六税两费”新政如何叠加享受“两费”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330
|
回复:
0
【“惠”享新政】“六税两费”新政如何叠加享受“两费”50%减征优惠?
[复制链接]
江苏政策君
江苏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23099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23099, 距离下一级还需 65789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23099, 距离下一级还需 65789 积分
积分
23099
发消息
2022-4-4 04: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惠”享新政】“六税两费”新政如何叠加享受“两费”50%减征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184079&idx=5&sn=3c7476478c4da29729db52721edc847a&chksm=8818ff28bf6f763ea8187a154b511cb59e5779101b81d94572ae1652f75a85f70df09c78b8b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3 16:17
二维码:
-
近期组合式税费
支持政策发布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适用主体范围扩大
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都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啦!
1. 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填写相关附表后,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模块;
2.确认符合减免条件的,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优惠】中选择“是”;
3.点击“是”后,核实减征政策适用主体、减征政策起始时间、减征政策终止时间,以及表格第9、第10栏次相关数据;
4.确认无误后保存申报。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优惠政策多多
可否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
锡小税带你梳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举个例子
?江苏省各批次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投资额,这样享受优惠政策:
江苏省各批次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产生了符合抵免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完成后两附加应缴费额为0的,无须再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抵免完成后仍有两附加应缴费额的,可再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这样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直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政策,无须再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一览
自2010年5月25日起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享受主体】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增值税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
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江苏省各批次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
随主税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同步免征两个附加费(此处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因此如果纳税人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等类似文件规定减免相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两个附加随主税同步减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关注“无锡税务” 查看更多精彩▼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山西
宁夏
湖北
甘肃
四川
新疆
上海
天津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