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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增值税留抵退税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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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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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16: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双鸭山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增值税留抵退税问答(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MDQ2OTQwNg==&mid=2247508023&idx=2&sn=0df275651d130afee01219eb7534546f&chksm=ead27046dda5f9504d725f2239526fa80db1a98751b23af46a97f7cd8752d416fefd7dc5c54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1 15:33
二维码: -




问: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
答:
(1)符合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问:六大行业包括哪些?
答:“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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