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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税务:非税收入降费缓费政策学习之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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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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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04: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怀化税务
标题: 怀化税务:非税收入降费缓费政策学习之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g1NDMzMg==&mid=2651354044&idx=1&sn=919d863ce383c9c17429661ea8c06ca6&chksm=808b122fb7fc9b392ae6794a18bfd8b3f37683d5c098fdc2ab2f4970c9b95a02939c887760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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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应税款;(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税收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享受税收优惠。(四)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税收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政策要点

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政策要点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政策要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征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政策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同时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编辑:怀化税务
来源:怀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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