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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十九个问题帮您深度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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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4-2 03: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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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泉州税务
标题:
【原创】十九个问题帮您深度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新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k5ODQzOQ==&mid=2653492557&idx=2&sn=6b0f21a56dc97e90d1699752138ad38c&chksm=bcef53c58b98dad35d64e0116a979c07baa48f78bf06f01217fc4f4d72c35e1a50ef4a52157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1 20:33
二维码:
-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为了方便您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新政,我们整理出十九条“干货”:
1
免征增值税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原减按1%征收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
2
免征增值税适用对象为小规模纳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包括一般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选择简易征收的应税行为。
3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普通普票或未开具发票的应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无按月未超15万元(按季45万元,下同)免税额度一说,开具普票时需税率栏选择“免税”,不选0%。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即享受免税需要同时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应税收入(非不征税收入)+开具普通发票或未开票(不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与其他业务合计销售额按季未超45万元(按月申报的为15万元,下同)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但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与其他应税业务合计超45万元后,5%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的收入主要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己建造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房地产;
4、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
5、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
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以灵活应对市场需要。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或开具带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应开具专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一栏;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税行为,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4月1日以后的,需要开具专票的,不得开具1%征收率的专票,应按现行规定的征收率的开票。
7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情形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执行3%减按1%政策时期按1%申报纳税的普通发票,其对应的红字普通发票统一按1%征收率开具。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8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个体工商户)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经销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放弃减征政策,选择按3%征税,从而享受免征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0
问
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机动车(如摩托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是否会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的问题?
答: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并分别开具3%或者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尚待后续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目前上述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须开具征收率为“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取得后不得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11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其对应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一起减免。但消费税(含对应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应正常缴纳。
12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专票的情形除外),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自然人不动产租赁代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以上应税行为均可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上述行为的个人所得税按或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政策规定正常征免。
13
问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
由于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尚待后续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必须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受票方不能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开具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其服务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免税行为,不影响客票取得方按票面金额÷(1+3%)×3%来进行进项抵扣。
14
Q
2022年4月1日以后开具3%或1%征收率的普票是否能享受免税?
答:
有部分纳税人因为下游企业要求他们仍然根据原合同开具3%税率普通发票,这个问题通常是因为受票方对相关法规的错误理解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税率和税额也是其中要素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此,购销双方应做好沟通,应告知取得发票方,增值税普票是以价税合计额来作所得税税前列支,其本身并不具有增值税进项抵扣功能,受票方要求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方在实际是免税的情况下开具带税率发票与现行规定不符。所以2022年4月1日以后,购销双方开具或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票的,发票税率一栏应为“免税”,同时应提醒开票方不要误开为0%税率,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作废错误发票或收回所有错误发票联次并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5
问
转登记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了,待抵扣进项税额能否转到进项税额继续抵扣,还是只能进成本费用扣除?
答:
根据之前相关规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之后如果这部分纳税人再次转为一般纳税人时,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期初余额为零。
16
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超500万元时,应在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告知书》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自税务机关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17
问
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误开具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当季未作废、冲红的,当季按照票面1%还是实际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
答:
应收回错误发票后作废重开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不得按照票面1%缴纳增值税。
18
问
许多小规模纳税人面临一些过往未执行完的合同下游企业要求在4月1日以后仍开具1%专票的问题,应如何理解?
答:
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以前,已按1%征收率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发票的,在3月1日以后可以按照1%征收率补开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以后,且下游企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只能按3%开具专用发票。疫情期间征收率3%减按1%的政策是一项短期的临时性政策,有其时间限制,有部分纳税人在与购买方签订合同时未注意到相关的时间节点,且签订的是含税价合同,为此在税率变动时有可能会影响其利润所得。增值税本质上是价外税,有税负转嫁的特性,其税负由购买方承担并最终转嫁到终端消费方身上,中间环节仅作为代缴税款一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当本次征收率的变动发生时,购销双方应做好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并在价格上做一些调整,购销双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法规定按正确适用税率如实开具或取得发票。
19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但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仍需按规定正常预缴。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有如下几种应税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
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二款。】
4、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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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泉州税务
文字整理:市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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