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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减税降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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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4-1 04: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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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扬州税务
标题:
“组合式减税降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那些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kxNjA2NA==&mid=2247501518&idx=1&sn=eaa8831d72dde0fd96c2fd04182f0280&chksm=ec1a1541db6d9c5749619592207e07e993f692f245c25962d5cece7bbdcc4560f41fb46c10d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31 09:15
二维码:
-
为助力各类市场主体纾困减负,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组合式、规模性减税降费政策,那么涉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热点问题有哪些呢?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今年江苏省“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减免标准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面,促进和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文件规定,政策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我省根据财税10号公告精神,发布了《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及相关解读,作为附征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同步免征?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文件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果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两个附加随增值税同步减免。
三、增值税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个附加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优惠政策?
答:针对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如该纳税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可按规定享受两个附加免征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季度中间办理停业等原因,导致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计算财税〔2016〕12号文规定的免税额?
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中停业、复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四种情况导致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都按30万元标准计算免税额。
五、2022年加大了对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大行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这对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六、2022年新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文件规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及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即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社保和非税科
编发:扬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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