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59
  • Tax100会员 33656
查看: 299|回复: 0

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2-4-1 01: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西税务
标题: 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DMwNzk3MQ==&mid=2247507455&idx=1&sn=0ab257efd96e271f2e03bcec3ebfdbec&chksm=e986a913def120051eaeceb7095e18735ddeacc29e1df0756d93beb09a0b5409ee5279f2e5a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31 15:18
二维码: -
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等系列文件。为确保您准确、便捷地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四、2022年4月1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的申报表填写栏次未发生变化,即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需要注意的是,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其中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应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办税过程中,您有任何疑难、需要或建议,请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的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辅导和帮助。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333_164874786275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