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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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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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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 01: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冈税务之声
标题: 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5MDAzODMzOQ==&mid=2247504952&idx=2&sn=54fe4ed8d6b9ee0a5694a28819f771c4&chksm=cfe02514f897ac025e845b828f721fa1f72686d7693ecd5640a49c70e1c2b9f87661b403698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31 10:00
二维码: -


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等系列文件。为确保您便捷、准确地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四、2022年4月1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在办税过程中,您有任何疑难、需要或建议,请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的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辅导和帮助。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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