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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关于社保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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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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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关于社保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6129&idx=4&sn=a9896017dbae058bd7d014c3996d23a5&chksm=88bcc82abfcb413cf8d37e9b3e27ba07bc11195fa5e56a65845c1c5ab81488f89bc3d3d4c7c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31 15:44
二维码: -






刘小牛
您好,请问社保滞纳金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既不属于行政罚款也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吧?



坐席小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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