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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1 17:07 编辑
今天我们继续走进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具体内容,在昨天节目当中我们了解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规定以及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的情形。那么,还有哪些情形会取消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呢,首先一是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二是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存在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就会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且不得重新来确认资格。
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之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来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的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且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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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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